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三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2月7日三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績效考評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內容,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體系。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處理工作的監督和落實,監督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轉運、處理等設施建設的用地保障工作。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指導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以及有害垃圾集中貯存、運輸和處置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示范教育基地建設,推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向公眾有序開放,提高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和參與程度。
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實踐活動,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鼓勵業主、業主委員會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清掃保潔服務合同。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商場、超市、便利店、快遞收發點等設立便民回收點,采取以舊換新、押金返還、現金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開展可回收物回收。
第八條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并通過宣傳欄、宣傳手冊、微信公眾號、網上公共服務平臺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布狀況,統籌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
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選址應當科學論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要求,聽取有關專家、公眾等的意見,并依法公示。
新建大、中型生活垃圾轉運站時,鼓勵單獨設置廚余垃圾轉運工位,鼓勵配套建設垃圾分選設施。
第十條 市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置指引,指導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和分類收集設施建設。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
改造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收集點選址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并充分聽取居民、村民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依法建設,不得損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顏色標識按照下列標準設置:
(一)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顏色標識為藍色;
(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顏色標識為紅色;
(三)廚余垃圾收集容器顏色標識為綠色;
(四)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顏色標識為黑色。
已經設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未使用規定的圖文標識和顏色的,應當結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換。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三條 單位、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不得翻揀、混合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應當盡量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上門回收;
(三)有害垃圾應當保持其完整性,已經破碎的物品應當包裹封裝,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四)廚余垃圾應當去除紙巾等雜物后,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五)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運輸單位上門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點;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類別分類投放的,可以先分為廚余垃圾和其他類型生活垃圾兩類進行投放。
大件垃圾投放的指定地點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布。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依照《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并落實管理責任區域、履行管理責任。
管理責任人應當勸告、制止翻揀、混合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委托第三方改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第三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運行管護責任。約定的期限屆滿后,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責任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運行管護責任。
第十五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相銜接的分類運輸網絡,合理確定分類運輸的站點、頻次、時間和線路,指導、監督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規范收集、運輸作業。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
(二)保持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完好,并在車身顯著位置標明所運輸生活垃圾的類別;
(三)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線路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
(四)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五)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分類接收、分類處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處理生活垃圾以及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監測設備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公開污染排放數據;
(四)建立處理臺賬,將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信息納入信息化管理;
(五)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進行備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及時應對突發事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的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市民文明積分管理。
第十九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和信用記錄制度,定期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檢查結果,按照規定記錄并歸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單位的信用信息。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監督員,協助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和舉報渠道,公布投訴和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按照規定受理和查處,有反饋渠道的應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探索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技術手段,智慧化采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管理責任的,由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城鄉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