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2年12月16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福建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糞便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重大問題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項目規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單位、個人和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的組織、宣傳、引導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組織開展校園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普及和互動實踐活動。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建設的用地審批和規劃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檢查范圍。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要管垃圾分類原則,指導、監督行業內相關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做好本單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等工作。
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引導示范作用,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措施,督促企業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資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生活常識教育,培養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輿論引導和監督,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的氛圍。
第二章 源頭減量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第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回收和處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十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場、超市等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一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飲、娛樂、住宿等服務性企業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可以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列入國家限制一次性消費品名錄的用品。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供銷合作等部門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對生活垃圾的分類類別予以調整。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分類、定點投放的基礎上,按照循序漸進、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推行定時投放,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實施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丟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家電和其他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地點或者交由收集、運輸單位處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名單和聯系電話。大件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大件垃圾的收集和運輸。
第十六條 經營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廚余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責任,廚余垃圾應當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收集容器等分類設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正常使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管理責任人可以聘請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安排物業服務工作人員擔任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獎勵、補貼等方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條 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和人員,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外觀整潔、容器密閉,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并及時轉運,廚余垃圾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八)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二)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三)有害垃圾由具備相應處理條件的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對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時進行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三)嚴格按照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以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不得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處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數據;
(六)制定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七)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核準;
(八)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農村生活垃圾實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轉運、縣(市、區)處置的模式。城鄉結合部和人口密集區域的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 農村廚余垃圾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或者生產沼氣,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配置廚余垃圾處置設施進行處置。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應當建立收集點,專項回收,集中處理。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標準與規劃條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建設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老舊住宅小區改造時,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列入改造范圍。城市住宅區、農村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改造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投資補助、購買服務、特許經營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運營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企業、個人通過積分兌換商品、服務等獎勵方式,支持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結果納入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績效考核指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四條 本市開展經國家、省批準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和宣傳培訓等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依法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