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福建省龍巖市人大常委會
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六屆〕第三號
《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已于2022年7月29日經龍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9月28日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30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龍巖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2022年7月29日龍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廁所建設和改造
第四章 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治理
第五章 污水治理
第六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以村莊規劃、農房建設管控、廁所建設和改造、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治理、污水治理以及村容村貌提升為主要內容,對農村人居環境進行規劃、建設、整治、管護和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應當堅持政府引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建管并重、長效運行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及時處理農村人居環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和落實本行政區域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制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治理實施方案,明確治理目標,統籌資金使用,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和資金投入,并在規劃引導、政策支持、組織保障等方面科學有序地推進相關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有關單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兩級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行政、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林業、教育、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媒體應當加強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公益宣傳,并依法對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各級各類學校把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置等知識列入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機構應當深入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培育文明鄉風,建設文明鄉村。
村民應當自覺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成果,并有權對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于在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縣、鄉兩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統籌村莊規劃布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鄉村振興戰略規劃要求,明確村莊布局分類,合理劃定各類空間管控邊界,優化布局鄉村生活空間,因地制宜界定鄉村建設規劃范圍,嚴格保護農業生產空間和鄉村生態空間,統籌謀劃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
村莊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編制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案應當包含農房建設管控、廁所建設與改造、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治理、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等整治內容,落實國家、省、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管控底線要求。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案應當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村用地建房的管理和控制,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強化建筑風貌管控和建筑質量安全管理,引導村民依法依規有序建房,及時查處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設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建立財政獎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一)生活飲用水、電力、通信、排水設施;
(二)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三)道路、橋涵、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農膜、秸稈、畜禽糞污、農藥包裝廢棄物、病死畜禽處理設施;
(五)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的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鼓勵村民委員會通過村民會議,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一)保潔員的管理、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辦法;
(二)村民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整潔衛生的行為規范;
(三)生產、生活垃圾和農業廢棄物的處理以及秸稈禁燒和利用的行為規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規范;
(五)維護公共空間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規范;
(六)愛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設施的行為規范;
(七)農房建設行為規范;
(八)違反村規民約的處理辦法;
(九)其他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有關需要納入的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發揮村規民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積極作用。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目標責任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將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水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農村人居環境質量和污染源進行動態監測,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林業、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聯合巡查機制,組織人員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監督舉報制度,設立并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系方式,及時受理并查處影響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管理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可以聘任農村人居環境監督員,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監督工作。
農村人居環境監督員發現有損害、破壞農村人居環境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廁所建設和改造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農村廁所改造和規范化建設工作,按照村民接受、經濟適用、維護方便、不污染公共水體的要求科學確定農村廁所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造模式。
農村戶用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應當與廁所糞污處理設施建設同步實施。
推行農村新建農房應當配套設計建設衛生廁所以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科學選址、合理設計、因地制宜的原則,在中心村、農村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文化活動中心、學校、集貿市場、鄉村旅游景點等人口集中區域新建、改建公共廁所,并建立健全日常管護機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引導村民規范使用糞污無害化處理設施,加強農村廁所糞污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進廁所糞污分散處理、集中處理與納入污水管網統一處理,鼓勵聯戶、聯村、村鎮一體處理,防止糞液污染人居環境。
第二十六條 農村廁所糞污應當按照以下模式分類處置:
(一)化糞池的尾水接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或者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二)未納入生活污水處理系統的,通過三格式化糞池處理后,其出水可以排入農田、林地、山地、濕地消納吸收利用;
(三)不能及時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戶規范建設化糞池并定期組織農戶清掏,確保不漏不堵。
第二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廁所改造以及糞污處置的行為:
(一)違規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
(二)隨意傾倒和直排廁所糞污;
(三)其他影響廁所改造和糞污處置的行為。
第四章 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治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當地實際的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機制,采取戶分類、村收集、鄉鎮街道轉運、縣級集中處理的治理模式,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和農業廢棄物的收集、處理,推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方式,推進垃圾源頭減量。
鼓勵條件成熟的縣(市、區)全域推行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市場化運作模式,健全完備的設施設備,建立穩定的保潔隊伍,依托成熟的治理技術,構建完善的監管制度,落實長效的資金保障,實現村莊保潔全覆蓋。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或者設置建筑裝修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廢舊農膜、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等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管理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生活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收集、處理的實際需要,合理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垃圾收集、轉運的設施設備,并加強對垃圾的收集、處置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由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域內垃圾的清掃和投放管理。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為責任人;
(二)農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三)村范圍內的道路、河流、溝渠、湖泊等公共空間,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四)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五)旅游、餐飲、娛樂、商店、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各類法人及社會組織的辦公和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本轄區的村民委員會建立村莊保潔制度,配備保潔人員,就村莊保潔事項與提供保潔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向提供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費用,同時對其提供的保潔服務進行監督。
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衛生保潔。按照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和村規民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交納保潔費。保潔費應當實行專賬管理、專賬核算、?顚S茫涫杖『褪褂们闆r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村莊保潔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農村垃圾的收集、轉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采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法律、法規有關垃圾收集、轉運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轉移、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村莊布局和人口密集程度,依法劃定和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優化畜禽養殖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品種、規模和總量。
對禁養區內已有的規;笄蒺B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非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對周邊村莊人居環境造成污染的,應當實行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要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當依法關閉或者搬遷。
第三十六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戶應當設置污染物處理設施,對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排放的廢棄物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秧盤等,及時清理、回收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以及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膜、秧盤等農業生產廢棄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對環境的污染,不得隨意拋棄。
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以及過期報廢農藥和不可降解的農膜、秧盤等農業生產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使用在環境中可降解且無害的農膜等環保產品。
第三十八條 農作物秸稈應當妥善處理,有效利用,不得亂堆亂放和在禁止焚燒區域露天焚燒。
第三十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農業廢棄物治理的行為:
(一)直接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糞污;
(二)擅自丟棄、掩埋、焚燒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尸體;
(三)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或者其他農業廢棄物;
(四)將秸稈傾倒或者棄留在公路、河道、水庫、溝渠中;
(五)將無法降解的農膜粉碎還田;
(六)其他影響農業廢棄物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 污水治理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模式。
對毗鄰城鎮及污水處理廠的村莊,可以將生活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對遠離城鎮及污水處理廠的村莊,人口密集的,可以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復雜、人口較少的,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建設符合標準的化糞池就地分散處理方式,尾水排入山地、林地、農田、濕地消納吸收利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推進建制鎮、重點流域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四十二條 基層河長應當加強對農村黑臭水體和生活污水治理的統籌監管。
河道專管員應當加強對村級河道的巡查,嚴防農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流。
第四十三條 鼓勵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進行污水處理,鼓勵村民合理利用菜園、果園、花園就地消納生活污水。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水體清潔,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水庫、溝渠等水體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尸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道路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擅自閑置、關閉污水處理設施;
(五)其他影響水體清潔的行為。
第六章 村容村貌提升
第四十五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實施村內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應當配套建設排水排污溝渠、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并做好道路兩側的路肩美化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以及各類管線設施運營企業規范農村各類管線建設,定期開展維護梳理工作,推動線路違規搭掛治理,有條件的地方將架空線纜和桿架按照規劃逐步改造入地埋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村莊清潔行動,引導村民對住宅庭院、房前屋后進行清潔,清除庭院內外的雜物、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整齊堆放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秸稈柴草,規范有序停放車輛,保持庭院內外整潔有序。
第四十八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方案要求開展村莊整治和庭院整治,加強鄉村風貌引導,編制村容村貌提升導則,全面清理私搭亂建、亂堆亂放,整治殘垣斷壁;整治農村戶外廣告,規范發布內容和設置行為。
第四十九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農村清潔能源高效利用,鼓勵使用電能、太陽能、液化氣、沼氣等清潔能源。
第五十條 市、縣兩級有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實施鄉村綠化美化行動,依法保護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引導鼓勵村民通過栽植果蔬、花木等開展庭院綠化,充分利用荒地、廢棄地、邊角地等開展村莊小微公園和公共綠地建設。
第五十一條 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在村莊內主要道路兩側搭建畜禽養殖棚圈,有條件的村鎮畜禽養殖棚圈應當與生活區分開設置。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一)隨處便溺、隨意拋棄雜物、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二)隨處張貼和噴涂廣告;
(三)在村莊內違規堆放柴草垛、雜物堆;
(四)違規停放車輛、農用機械;
(五)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六)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七)損害或者擅自砍伐農村古樹名木、景觀林;
(八)其他影響村容村貌的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規新建旱廁和露天糞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污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規搭建生產管理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或者擅自砍伐農村景觀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園林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按景觀林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等額罰款;構成盜伐、濫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七十六條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公職人員,在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中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