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雙槐樹遺址保護條例
鄭州市雙槐樹遺址保護條例
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鄭州市雙槐樹遺址保護條例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十號
《鄭州市雙槐樹遺址保護條例》已經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6月27日審議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8月3日審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5日
鄭州市雙槐樹遺址保護條例
(2024年6月27日鄭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雙槐樹遺址的保護、管理、利用,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傳承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雙槐樹遺址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科學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雙槐樹遺址,是指位于黃河與伊洛河交匯處,以鞏義市河洛鎮雙槐樹遺址點為核心的新石器時代大型聚落遺址。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工作方針,堅持遺址保護與弘揚黃河文化、建設中華文明地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保持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鞏義市人民政府負責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
雙槐樹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對雙槐樹遺址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雙槐樹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遺址的保護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實施遺址保護等有關規劃;
(二)對涉及遺址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三)建設和維護文物安全監管設施;
(四)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自然環境的活動;
(五)配合文物考古研究單位對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與研究;
(六)組織遺址相關文物及資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陳列展示;
(七)開展與遺址有關的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開展遺址展示宣傳工作;
(九)開展遺址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十)其他與遺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遺址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研究、捐贈資金、捐獻文物、投資建設、志愿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
單位和個人通過前款方式參與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的,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稅收、融資、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實行專家咨詢制度。編制保護規劃、實施有關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應當征求專家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雙槐樹遺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處理機制,公開舉報方式,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對在雙槐樹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二條 鞏義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雙槐樹遺址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依法公布實施。經批準的雙槐樹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區域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雙槐樹遺址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依法劃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 雙槐樹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遺址的歷史風貌、自然環境;
(二)內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關遺跡;
(三)夯土基址、院落、甕城、圍墻、道路、房址、墓葬、祭壇、祭祀坑、天文遺跡、窯址、窖穴等遺存;
(四)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屬器、木器、紡織品等遺物;
(五)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對象。
第十五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刻劃、涂污、損壞文物;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標志;
(五)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六)發現文物后藏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
(七)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墳地;
(八)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
(九)放牧、焚燒、堆放垃圾;
(十)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
(十一)在設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內拍攝;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雙槐樹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雙槐樹遺址保護規劃要求,依法按照程序報批。
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工程;
(二)建設污染遺址及其自然環境的設施;
(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和自然環境的行為;
(四)建設歪曲、損害遺址真實性的人造景觀、景點;
(五)其他可能破壞遺址歷史風貌或者污染遺址自然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鞏義市人民政府根據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及利用需要,可以依法對遺址保護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實施征收。
鞏義市人民政府按照雙槐樹遺址保護規劃要求,對遺址保護范圍內原有居民依法逐步遷出并妥善安置,對危害遺址安全、破壞遺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已有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遷。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雙槐樹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審批新增宅基地。
第十八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數字化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對遺址本體保護狀況和周邊環境實施智慧監測。
第十九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遺址保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配備防火、防盜、防洪、避雷、防破壞、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并保持完好。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巡查、檢查,發現危及遺址安全的情形,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并向鞏義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鼓勵設立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協助開展遺址保護工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群眾性文物保護組織的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二十條 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編制遺址保護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時,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同時向鞏義市人民政府和鄭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雙槐樹遺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遺址內從事調查、勘探、發掘和文物考古標本采集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雙槐樹遺址的科學研究和闡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深入挖掘遺址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鼓勵利用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等資源,挖掘、揭示雙槐樹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二十三條 鄭州市、鞏義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雙槐樹遺址考古成果的開放共享和公共宣傳,促進文化遺產間的交流互鑒、協同發展。
鼓勵利用雙槐樹文化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條 鞏義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元運營機制,推進雙槐樹遺址文物資源的活化利用,促進文化創意產品研發,拓展文化服務內容,發展遺址特色文化和旅游產業。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雙槐樹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