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鄭州市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
鄭州市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鄭州市網約房治安管理辦法
(2024年4月18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0號發布 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約房治安管理,保障經營者和入住人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房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房源、接受預訂,房源分散,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房屋以及其他場所。符合旅館業開辦條件的網約房按照旅館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三條 網約房治安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包容審慎、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主管全市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縣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轄區內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網約房治安管理系統,提供網約房備案、入住人員信息傳輸等便利服務;
(二)指導、監督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平臺落實治安安全責任和防范措施,開展治安安全培訓;
(三)對互聯網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進行抽查,并對網約房治安狀況開展現場檢查;
(四)及時查處利用網約房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六條 網約房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如實提供房源信息,保證互聯網平臺上發布房源信息與實際一致;
(二)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治安防范設施;
(三)督促入住人員通過具有身份識別功能的治安信息采集傳輸系統完成個人身份實時核驗,確保人證相符;不得向未完成身份核驗的人員提供住宿服務;
(四)提醒入住人員不得在網約房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定期檢查房屋治安安全狀況,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配合公安機關日常檢查。
不得將移動性或者臨時性建(構)筑物、地下空間以及違規改變房屋原規劃設計,以隔斷等方式改變房屋內部結構或者將廚衛間、陽臺、過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間作為網約房。
第七條 發布網約房信息的互聯網平臺應當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對網約房經營者提交的身份信息、地址、聯系方式、房源信息、備案標識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
(二)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互聯網平臺展示的網約房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經營者信息等;
(三)實時向公安機關報送網約房訂單信息,包括預訂人及擬入住人員信息、聯系方式、預訂網約房信息和入住時間等;
(四)對網約房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蛘呓K止服務等措施。
互聯網平臺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八條 網約房入住人員應當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規定:
(一)按要求完成個人身份實時核驗,確保人證相符;
(二)禁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
(三)禁止在網約房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10日內向房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備案,并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辦理備案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經營者有效身份證件、聯系方式等網約房經營者信息,以及網約房詳細地址、房間及床位數、面積、產權人信息、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網約房房源信息。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不提交營業執照。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備案的網約房經營者進行法律責任告知,發放備案標識,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網約房信息。
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將備案標識張貼在網約房門外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網約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身體受傷、醉酒、意識不清,疑似存在被毆打、麻醉、脅迫等情形的;
(二)未成年人多次與不同人入住、異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沒有合理解釋的;
(三)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入住,但不能說明身份關系或者身份關系存疑的;
(四)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網約房治安管理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網約房經營者、互聯網平臺對知悉或者掌握的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作網約房經營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四條 網約房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發現違法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網約房治安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