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鄭州市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
鄭州市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鄭州市居民服務一卡通規定
(2023年11月1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發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推動建立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模式,創新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居民服務一卡通是指以社會保障卡或者其電子碼為載體,在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社會便民服務等領域實行多卡合一、多碼融合、一卡通用、一碼通城。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社會保障卡電子碼是依托電子社會保障卡身份認證體系在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領域衍生的電子二維碼。
社會保障卡的申領、使用、掛失、解掛、補領、換領、注銷以及日常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強化協作、整合資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的領導,指導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和跨區域業務協同機制,推動居民服務一卡通建設和推廣應用。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民服務一卡通的發展規劃、應用管理和社會保障卡及其電子碼的日常管理,會同財政部門統籌協調和監督考核居民服務一卡通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大數據管理、教育、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文化廣電和旅游、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社會保障卡的基本功能,在職責范圍內開發、推廣、融合居民服務事項,促進線上線下的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
受委托的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組織(以下簡稱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居民服務一卡通的建設、運營以及衍生功能的開發應用。
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合作金融機構等單位配合做好居民服務一卡通相關工作。
第六條 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服務對象為本市戶籍人員和依照有關規定享受本市社會保障或者其他公共服務待遇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七條 居民服務一卡通可以在下列服務事項中推廣使用,并逐步延伸:
(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業務;
(二)辦理就業創業、人事人才、勞動關系等人力資源業務;
(三)辦理就診醫療服務、居民健康服務、醫保個人賬戶費用結算、異地就醫費用直接結算等業務;
(四)發放各類惠民惠農補貼或者其他政府補貼;
(五)作為辦理公共服務、住宿登記、相關考試報名等事項的身份憑證;
(六)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享受公共圖書館入館閱覽,國有博物館、公共科技場館入館參觀,旅游景區入園游覽等便利服務;
(八)學校考試管理、獎學金和助學金發放、圖書借閱、費用交納、校區出入、餐飲消費等校園服務;
(九)繳納個人稅費、工會會費、罰款,交納黨費、水電氣暖費等;
(十)享受住房公積金提取、現金存取、轉賬、消費及移動支付等便民金融服務;
(十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門禁管理、工資待遇發放、考勤管理、食堂消費等便捷服務;
(十二)住宅區的門禁管理、停車管理、家政服務、物業繳費等便捷服務;
(十三)其他可以納入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服務事項。
前款服務事項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編制或者調整應用項目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社會保障卡及其電子碼應用領域,推動社會保障卡電子碼與其他電子碼的互通互認和融合應用,實現掃碼應用終端的共享。
第九條 市、區縣(市)政府部門不得再發放新的與居民服務一卡通功能相重疊的其他卡或者電子碼;已經發放的,應當逐步融合使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其他單位不再發放與居民服務一卡通功能相似的其他卡或者電子碼,統一融入居民服務一卡通。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應用單位優化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渠道、應用環境和服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等持卡人使用。
第十一條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托全市統一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居民服務一卡通及其關聯業務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單位應當依法為居民服務一卡通應用服務提供信息平臺和數據支持。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財政、金融等有關部門,利用技術、法律等手段,建立居民服務一卡通信息安全保障與監督機制,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加強對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保障持卡人個人信息和資金安全。
服務組織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落實安全保障責任,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理機制。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服務組織、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信息,對在工作中獲取的持卡人信息予以保密。
需要查詢、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執行,不得查詢、調閱與服務無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誠信檔案和信用激勵應用機制,推行居民服務一卡通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公共交通、文化旅游、居民健康等領域的應用。
服務組織具體負責歸集、保存、共享、處理與信用有關的居民服務一卡通使用信息。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服務一卡通的政策措施、應用載體、適用范圍、使用方式和服務流程等宣傳,引導持卡人和相關單位積極、規范用卡,營造良好的應用服務環境。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工作人員的,由有關單位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擅自發放與居民服務一卡通功能重疊的其他卡或者電子碼的;
(二)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卡人個人信息的;
(三)在辦理居民服務一卡通服務事項中存在推諉、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九條 激活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后方可使用居民服務一卡通金融功能;金融賬戶的管理使用按照合作金融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