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3年3月30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7號發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組織對有關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6部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12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2.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附件1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刪去《鄭州市人事代理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中的“檔案工資的調整、”;將第三項中的“集體戶糧”修改為“集體戶口”;刪去第四項。
將第七條修改為“下列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機構辦理人事代理事宜:
“(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
“(二)辭職辭退、解除(終止)聘用(勞動)合同、取消錄(聘)用、被開除等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未就業的原機關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軍隊文職人員;
“(三)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中專畢業生;
“(四)自費出國(境)留學的高校畢業生及其他因私出國(境)人員;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
“(六)自由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
“(七)其他需要進行人事代理的人員。”
將第九條中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聘用人員”。
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人事關系介紹信”修改為“轉檔手續材料”。
將第十七條中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修改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
二、將《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第八條中的“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為“當年全省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修改為“當年全省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刪去第二款。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且不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時,當年未公布全省和鄭州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的,可先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和鄭州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標準為其計算并預付基本養老金。當年全省和鄭州市基本養老金計發基數公布后,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其核定并予以結算”。
刪去第二十二條。
將全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三、將《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委托實施行政執法事項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十項中的“戶外廣告設置(含張貼張掛宣傳品)”修改為“大型戶外廣告設置”。
四、將《鄭州市高工傷風險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辦法》第七條中的“并按照工程項目預算造價的1.6‰”修改為“應當按照規定的基數和費率”。
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工程開工之日至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送農民工名單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視為工傷保險關系有效”。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
五、將《鄭州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中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六、刪去《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附件2
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鄭州市清真食品管理辦法》(1997年9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二、《鄭州市財政監督檢查辦法》(2002年11月1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公布 根據2010年12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6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三、《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使用管理辦法》(2002年11月29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公布 根據2018年10月12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四、《鄭州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辦法》(2002年12月2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五、《鄭州市社會用字管理辦法》(2004年1月6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六、《鄭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2005年8月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七、《鄭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08年5月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八、《鄭州市家庭服務業管理辦法》(2009年5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9號公布 根據2018年10月12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9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九、《鄭州市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2009年6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十、《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辦法》(2011年12月11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0號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十一、《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13年11月25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8號發布公布 根據2020年1月1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號《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十二、《鄭州市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12月20日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