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實施辦法
開封市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實施辦法
河南省開封市人大常委會
開封市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實施辦法
開封市地方性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實施辦法
2022年6月21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0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機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以市人民政府作為地方法規案的提出主體設定相關制度。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地方法規案提出主體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是由市人大常委會與市人民政府聯合成立專門的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個項目、兩個組長、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
對于涉及部門多、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廣、立法難度大的重要法規,應當實行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
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應當堅持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
第四條實行“雙組長”制的具體立法項目,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市政府辦公室協商溝通,并征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在提出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時,從建議的審議項目中篩選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在通過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時確定。
實行“雙組長”制的具體立法項目確定后,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十五日內推動和落實成立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
第五條 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雙組長”由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或者聯系法規案起草部門的副市長共同擔任。
領導小組其他成員一般由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其他相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他相關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市政府分管或者聯系法規案起草部門的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法規案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擔任,也可以吸收法規案涉及的其他相關部門的分管負責人、市人大代表、相關專家等參加。
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市政府辦公室、法規案起草部門結合共同提出,報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或者聯系法規案起草部門的副市長同意。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地方法規案提出主體時確定領導小組成員參照上述規定。
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由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六條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組織領導相關法規案起草工作,協調解決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困難和問題,研究法規的重大制度設計,保證高質量完成法規案起草工作,按時提出法規案,為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和保障。
“雙組長”應當共同推動法規重要制度設計和重大困難、問題的及時協調解決,促進各方達成共識,保障起草等工作順利有序推進,將重大利益調整和爭議問題解決在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之前。
法規案進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程序后,仍有相關重要問題需要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的,“雙組長”仍應當及時召集全體會議,共同研究和協調解決。
第七條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一般通過召開全體會議、協調會議、聽取專題匯報、開展聯合調研考察等方式履行職責。
法規制定工作“雙組長”制的全體會議、協調會議等相關活動由“雙組長”召集和主持。
第八條 “雙組長”可以根據法規制定工作的需要,選擇時機召開相應階段的全體會議。
(一)第一次全體會議一般應當在法規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聽取起草部門關于法規案起草思路、框架內容,參閱資料收集、開展考察調研等起草工作方案的匯報,討論研究需要重點開展調研論證的內容,分析預判開展法規制定的相關工作基礎、社會基礎和決策風險,協調解決起草過程中的重大困難和問題。
法規案起草部門提交討論的起草工作方案應當包括起草小組成員、調研論證內容、階段目標任務、時間進度安排以及具體保障措施等內容。
(二)在法規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前召開全體會議,聽取市司法局關于法規案意見收集、重大分歧意見協調處理、修改情況以及立法審核意見的匯報,研究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法規案草案文本。
(三)在法規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審議前召開全體會議,聽取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修改意見以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建議的匯報。
(四)在法規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前召開全體會議,聽取法規實施相關部門關于法規宣傳貫徹實施和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的籌劃安排等有關情況的匯報,討論研究配套政策措施的相關重點內容。
第九條 在法規案起草、立法審核、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初步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立法調研、考察、論證、聽證、討論修改,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修改等不同階段,“雙組長”可以根據需要共同或者分頭召集協調會議、聽取專題匯報、開展聯合調研考察,推進相關工作。
第十條法規案起草部門、市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其他相關工作委員會可以根據“雙組長”的指派或委托,針對專項問題組織開展調研、座談、論證、分析討論等活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