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論證工作規定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論證工作規定
河南省開封市人大常委會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論證工作規定
開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論證工作規定
(2023年2月23日開封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立法論證工作,促進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立法論證,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過程中,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并證明的活動。
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
第三條立法論證報告可以作為法規案立項、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的參考材料,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章 立法論證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條立法論證一般采用論證會的形式。
根據立法工作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論證會。論證會由舉辦單位的負責人主持。
第五條論證會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
(二)論證會舉辦單位的負責人;
(三)有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大代表;
(四)市司法局、法規案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
論證會參加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意見。
第六條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議題和參加人員,并在論證會召開七日前將論證議題、時間、地點、具體要求以及相關材料等送交論證會參加人員。
第七條論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論證會的議題、議程及論證目的和重點;
(二)有關單位負責人對有關問題和情況予以說明;
(三)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論證會議題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歸納分歧點,組織論證會參加人員圍繞主要分歧點展開辯論;
(五)主持人對論證會進行總結。
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記錄論證會的有關情況,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八條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會會議紀要制作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包括論證會的基本情況、論證會參加人員提出的主要觀點、意見、建議、論證會舉辦單位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對于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議題,可以分解成若干專題,論證會參加人員按專業劃分就相關專題進行論證。
第九條根據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委托地方立法服務基地、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進行立法論證。委托論證的,受委托單位應當制作論證報告。
第十條邀請專家、學者參加立法論證,委托立法論證,應當向專家、學者或者受委托單位支付論證費用。論證費用支付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制定。
第三章 立項論證
第十一條制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各界關注度高的立法建議項目,應當進行立項論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立項論證。
第十二條論證立法建議項目,項目建議人應當將項目的立項建議說明及相關資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應當在立項論證會上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立項建議說明應當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規草稿文本或者法規擬規定的主要內容;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法規實施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評估;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十三條立項論證應當圍繞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地方立法權限;
(二)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
(三)擬設定的主要制度、措施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四)擬設定的管理主體的職權職責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
(五)擬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處罰等重要制度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六)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四章 起草論證
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時,所涉及的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及其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情形,在項目立項時未曾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公開聽取意見的,應當組織起草論證。
第十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時,對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涉及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對未來發展趨勢作分析判斷的,涉及技術問題、專業問題,需要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科學依據和最佳方案的,以及其他復雜、涉及面廣的問題,可以組織起草論證。
第五章 審議論證
第十六條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議程前,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針對制定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存在的主要問題等組織審議論證。
第十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案第一次審議后,因審議意見、各方面反饋的意見爭議較大,以及遇到重點、難點問題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可以有針對性地組織審議論證。
第十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時,可以針對爭議較大的問題、社會公眾反映意見較為集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審議論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