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洛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
洛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洛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2022年9月27日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河南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實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協調解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情況;
(三)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六)行政執法制度落實情況;
(七)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向社會公示。
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動態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發生變化的,變更后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申請審核確認。
第八條 實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本市制定、修訂或者廢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條款的,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修訂或者廢止相應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執法實踐需要的,應當及時修訂。
第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救濟渠道、監督方式等執法信息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全面系統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 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本部門從事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行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明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可以采取專項及綜合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個案監督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也可以采取抽查、暗訪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調查、評估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調取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詢問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并制作詢問筆錄;
(四)組織實地調查、勘驗,或者進行必要的錄音、錄像、拍照、抽樣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進行鑒定、評估、檢測、勘驗;
(六)組織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
(七)暫扣行政執法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被監督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需要有關單位協助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中,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系被監督行政執法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被監督行政執法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監督行政執法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案卷的抽查評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應當對行政執法案件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適當、文書是否規范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認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可以組織人員進行專項調查。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群眾對執法的滿意度等內容進行專項評估。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請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行政執法監督信息。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每年1月31日前統計并公開本部門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行政執法部門。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發現行政執法部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職責、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發出《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申請復查。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答復。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部門逾期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等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并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一)責令限期履行;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撤銷。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約談負責人、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執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的;
(四)未落實行政執法制度的;
(五)未報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的;
(六)不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的;
(七)行政執法部門不配合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協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八)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在執法過程中有不文明行為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對申訴、控告、檢舉者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濫用行政執法監督職權、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