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濮陽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河南省濮陽市人大常委會
濮陽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七號
《濮陽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已經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5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8月3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濮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22日
濮陽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條例
(2024年7月5日濮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格化服務管理,完善基層治理機制,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劃之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條例所稱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載體,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信息技術等手段,開展的綜合治理、政策法律宣傳、社會保障、應急管理、民生事項服務、合法權益維護等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黨政統籌、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以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以人民為中心,構建信息化管理、精細化服務、多元化參與、多網格合一的社會治理新模式。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本轄區基層治理體系,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引導和組織村民、居民參與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將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區、鄉鎮、街道應當明確承擔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組織協調、指揮調度、聯動處置、跟蹤反饋、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宣傳引導等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市場監管、信訪、金融監管、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以下簡稱網格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協同做好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供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和物業管理等單位(以下簡稱網格服務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內相關服務工作。
鼓勵和支持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通過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實施基層網格化服務項目。
鼓勵和引導機關企業事業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組成網格服務團隊,為群眾提供糾紛化解、法律咨詢、心理援助、緊急救援等便民、惠民服務。
第七條 網格由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規模適度、邊界清晰、便于服務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并按照省編碼規則統一編碼,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網格的劃分、調整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城鄉社區以一定數量居民小區、樓棟等為基本單元劃分網格,行政村以村民小組(自然村)或者一定數量住戶為基本單元劃分網格。
規模較大的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學校、醫院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劃分專屬網格。專屬網格實行職能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
第九條 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建、政法綜治、民政、環保、城管、信訪、市場監管、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安全等各類網格進行統一整合。相關部門應當依托統一網格開展工作,不再另行單獨劃分,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網格應當配備網格長、網格指導員、網格員(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
網格長是所在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總責任人,由城鄉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擔任。
網格指導員可以由負責聯系城鄉社區、行政村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兼任。
網格員是指在網格中具體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專職網格員原則上向社會統一招聘,符合條件的逐步納入城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也可以由城鄉社區工作人員擔任。每個網格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網格員。
兼職網格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優先從村(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村(社區)黨員、村(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輔警、物業管理人員和志愿者等人員中選任。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配備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網格長負責統籌協調所屬網格的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二)網格指導員負責指導、督促、協調、參與所屬網格的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三)專職網格員負責所屬網格的具體服務管理工作,開展日常排查走訪,發現、報送、辦理或者協助辦理納入事項清單的事項;
(四)兼職網格員協助網格長、專職網格員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四)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管理對象;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或者顯著位置公示網格名稱、區域范圍和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的姓名、職責、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基本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后實施。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報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與網格職責不符的事項,不得納入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納入事項清單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處置化解,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詢、教育培訓、業務指導、信息支持和經費保障,并加強工作監督。
第十五條 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基礎信息采集。依法采集、錄入、更新網格內人、地、事、組織等基本數據、動態信息;
(三)社情民意收集。通過走訪巡查等方式,了解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見、建議,反映群眾訴求;
(四)民生事項服務。協助辦理公共事務、開展公益活動、代辦公共服務事項,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為老弱病殘、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和特殊人群提供心理疏導、救助和幫扶;
(五)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排查上報網格內各類信訪、矛盾糾紛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單位做好化解處置工作;
(六)安全隱患排查。走訪巡查網格內居民和重點單位、重點場所,及時報告公共安全、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消防、非法集資和電信網絡詐騙等領域的問題隱患,協助有關部門予以處置,普及相關安全防范知識;
(七)社會治安防控。協助排查走訪社區矯正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和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等特定對象,協助開展網格內流動人口管理等治安防控工作,指導群眾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八)其他需要通過網格開展的服務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實行準入和退出的動態調整機制,有關部門需要納入、退出和調整的,應當經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市、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規范網格服務管理事項辦理流程,建立完善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的信息收集、問題發現、任務分辦、協同處置、結果反饋等全流程閉環工作機制。
縣、區、鄉鎮、街道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應當與網格聯動部門、網格服務單位建立完善網格事項聯動處置機制,厘清不同層級、部門、崗位之間的職責邊界,及時協調解決突發事件、重大安全隱患以及跨部門、跨層級、跨區域的復雜疑難問題。
網格聯動部門、網格服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安排人員處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需求,實現本部門(單位)工作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對接聯動。
第十八條 網格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見建議、發現的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及時采集核實、登記上報,并在職責范圍內自行處置;不能自行處置的,及時上報網格長,由網格長協調解決。
網格內無法處置的,應當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或者其他途徑逐級上報,由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流轉相關責任單位辦理,并加強事項辦理情況的跟蹤督辦。責任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并反饋辦理結果。
第十九條 市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共享共用的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事項的上報、受理、流轉、辦理、反饋和核查等流程應當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運作。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承擔信息平臺接收事項的受理、流轉、交辦和督辦,開展基層治理大數據研判工作。
網格聯動部門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數據資料與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對接融合,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十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網格聯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機制,實行信息使用管理分級準入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確保數據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財政負擔能力建立網格員待遇動態調整機制,為網格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規定向專職網格員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可以給予兼職網格員適當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機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提高網格服務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考核,制定考核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建立健全網格員考核獎懲機制,對在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褒獎,對符合條件的專職網格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招聘為城鄉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市、縣、區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主管部門在實施考核評價時,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網格員、網格聯動部門、網格服務單位開展滿意度調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選樹和培育富有特色的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品牌,引導社會各方積極配合、主動參與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濮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河南濮陽工業園區和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以及縣級開發區、功能區依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