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三門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5日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等。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居民參與、科技支撐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增強居民住宅區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和工作特點,積極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對居民住宅區火災隱患及整治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單位、個人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鼓勵單位、個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二章 消防責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保障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經費,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范圍,完善公共消防設施,研究解決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事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防火檢查、隱患整改,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調查及善后等工作。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二)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實施火災撲救,依法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四)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移送的消防違法行為;
(二)協助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行動中消防車輛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揮、疏導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居民住宅區特殊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以及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備案、抽查;
(二)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主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消防技術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四)指導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的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以下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組織村(居)民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三)對居民小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四)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伍;
(五)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
(六)對空巢老人和獨居殘疾人、癱瘓病人、留守兒童等特殊人員登記造冊,幫助其排查消除火災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志愿消防隊伍,制定并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每日進行防火巡查;
(四)每年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在顯著位置設置固定消防安全知識宣傳設施,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定期向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六)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七)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向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物業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居民住宅區涉及有關單位的,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防火安全公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監督物業服務人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
(三)配合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
(四)依法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遵守所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公約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三)做好兒童、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被監護人的看護和消防安全教育;
(四)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及時報告火警;
(五)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在居民住宅區進行設備安裝、線路敷設和維修時,應當規范施工,不得破壞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條件和設施。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居民住宅區的公用消防用水、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和通信線路等設備進行檢查、檢測和維護,消除隱患,并指導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自行管理機構做好相關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配備消防器材。
已經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同意,在更新改造時,應當優先增建、改建能夠滿足需要的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沒有條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則,統籌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集中停放場所的管理單位、充電設施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應急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置一定數量的集中充電設施,供單位員工使用。
鼓勵公共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及企業的充電設施對社會車輛開放。鼓勵物業服務人或者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將居民住宅區的現有充電設施納入統一管理,提供分時共享服務。
鼓勵物業服務人采取必要的技防措施,防止電動車登樓入戶,制止私拉亂接電線充電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整治方案,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予以整治,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應當采取增設臨時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開辟消防疏散通道、改造老舊電氣線路、規范管線敷設等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聯合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及時移送違法行為線索。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按照規定設置的消防控制室,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名值班人員;
(二)值班操作人員依法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固定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三)落實每日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員如實填寫消防巡查記錄;
(四)控制室內保存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平面布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房屋裝飾裝修前,將裝飾裝修事項告知物業服務人。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并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現場巡查。
嚴禁使用泡沫夾芯板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
住宅建筑的外墻裝飾、裝修及廣告牌、顯示屏等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
業主為住宅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第二十五條 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臥室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設計用途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的,不得供人員居住。
出租人應當保證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承租人應當在其使用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居民住宅設置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體活動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單位承租居民住宅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鼓勵出租人在合租居住用房或者集體活動場所配置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在居民住宅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二)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
(三)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內及居住場所內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將住宅變為非住宅,從事餐飲、生產加工、歌舞娛樂等經營活動;
(五)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六)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七)妨礙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卷簾的;
(八)損壞建筑內樓梯間電纜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的;
(九)違法設置生產、儲存、經營與居住合用場所的;
(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在高層居住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