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大常委會
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三門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5號
《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于2023年8月22日三門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F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門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0月18日
三門峽市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條例
(2023年8月22日三門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仰韶文化遺址,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仰韶村遺址、廟底溝遺址、北陽平遺址群、窯頭人馬寨遺址、城煙遺址等為代表的新石器時代仰韶時期古文化遺址。
第四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仰韶文化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窯址、作坊等遺跡;
(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遺物。
第五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原則,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內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廣電旅游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仰韶文化遺址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損害仰韶文化遺址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仰韶文化遺址保護社會基金,專門用于仰韶文化遺址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 對仰韶文化遺址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仰韶文化遺址名錄制度。主要包括:
(一)已核定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仰韶文化遺址;
(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仰韶文化遺址;
(三)其他需要保護的仰韶文化遺址。
仰韶文化遺址名錄應當載明遺址的名稱、保護級別、保護責任人、地理坐標、四至界線、面積等信息。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文物普查、專項調查、考古發掘等結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擬定本區域的仰韶文化遺址清單,并由市文物主管部門統一審核匯總形成仰韶文化遺址名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規劃應當與相關規劃銜接。
經依法批準的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建立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制度。
在制定涉及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規劃與保護措施、審批與仰韶文化遺址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仰韶文化遺址保護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文物的保護需要,制定仰韶文化遺址的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六條 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仰韶文化遺址,應當根據它們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及時申報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七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移動、拆除保護標志和界樁;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三)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
(四)其他可能影響仰韶文化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前款規定的深根系植物名錄并公布。
第十八條 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上述作業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仰韶文化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劃定公布。
在仰韶文化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仰韶文化遺址的保護等級制定保護工作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對具有重大價值的仰韶文化遺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對具備條件的仰韶文化遺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國家、省考古遺址公園,打造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間。
第二十三條 鼓勵運用數字掃描、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科技手段對仰韶文化遺址進行數據采集、復原展示、創新利用。
鼓勵利用仰韶文化遺址開展教學、研學等社會實踐活動,發揮仰韶文化遺址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仰韶文化遺址相關研究,加強國內外仰韶文化和考古學科研交流,挖掘闡釋仰韶文化遺址的內涵和價值,服務中華文明探源工程、中原地區文明化進程研究。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仰韶文化遺址出土文物及相關研究成果,活化彩陶符號、花瓣紋飾、小口尖底瓶等元素,開發特色文化創意產品和衍生產品,促進文旅文創融合發展。
第二十六條 加強仰韶文化遺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復、展覽策劃、文旅創意等方面專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鼓勵社會公眾、公益性組織為仰韶文化遺址提供政策宣傳、義務講解、服務保障和技術支持等志愿服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文物保護標志、界樁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在遺址保護范圍內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仰韶文化遺址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