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0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6屆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7月19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現決定廢止下列規章:
一、《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2010年1月1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二次修訂)。
二、《廣州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13年9月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號第三次修訂)。
三、《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2013年11月2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第三次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