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
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09號
《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已經2024年3月1日市政府第16屆6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孫志洋
2024年4月29日
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
(2012年9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9年11月14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24年4月2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保障市級重要商品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維護市場安全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的管理和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重要商品,是指市人民政府為實施市場調控、應對突發事件而儲備的物資,包括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食鹽、化肥、農藥、醫藥產品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本辦法所稱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包括編制儲備計劃,確定承儲企業,購進、儲存、輪換、動用市級重要商品等環節。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費用,按照財政有關規定以及預算做好儲備費用的撥付和監督工作。
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提出醫藥產品儲備目錄及調整建議,依照職責協助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市級重要商品儲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全市發展需要、資源狀況、供應風險和經濟風險等因素編制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計劃應當明確儲備的品種、數量、周期、方式等內容。
經批準的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計劃不得擅自調整。因儲備周期、應急需求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調整儲備計劃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 市級重要商品分為季節性儲備商品和常年儲備商品。
化肥等季節性儲備商品的計劃儲備數量,應當根據有利于穩定市場供應、保持價格水平基本穩定的原則分季節確定。糧食、食用油、豬肉、食糖、食鹽、農藥、醫藥產品等常年儲備商品的計劃儲備數量,應當常年保持穩定。
市級重要商品的質量標準,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應當采用政府采購的方式確定承儲企業,簽訂委托承儲合同,明確承儲期限、存儲庫點、品種、數量、質量要求、輪換、動用、費用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公開招標應當作為儲備委托的主要采購方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所承儲商品相應的倉儲設施和保管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計劃和委托承儲合同組織市級重要商品的購進。
承儲企業應當在市級重要商品入庫前進行檢查,確保數量、質量符合要求,并將入庫情況反饋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九條 承儲企業儲存市級重要商品應當實行專倉或者專堆、專罐定點管理,并在倉庫入口處掛牌標明存放市級重要商品的品種、數量、入庫時間。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專賬,記錄所儲備的市級重要商品進出庫時間、品種、數量和輪換情況,確保賬物相符。
第十條 承儲企業是市級重要商品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市級重要商品儲存期間,承儲企業應當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進行庫存盤點和質量檢驗;發現市級重要商品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并按規定將處理情況反饋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市級重要商品的儲備檔案,有條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化系統,提高儲存管理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承儲企業制定市級重要商品年度輪換計劃,明確輪換數量、時間安排等事項。
承儲企業實施年度輪換計劃時,可以將市級重要商品和自營商品結合進行輪換更新。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市級重要商品輪換期間,儲備庫存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豬肉、食糖、食鹽、化肥、農藥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1個月;
(二)醫藥產品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2個月;
(三)原糧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75%,成品糧的儲備庫存量最低不少于計劃數的90%,輪換出庫后補庫期限不超過3個月。
除前款規定外,市級重要商品的庫存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數。
第十四條 市級重要商品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未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動用市級重要商品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發生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二)市場供求出現嚴重失衡或者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三)其他需要動用的情形。
動用方案的內容主要包括擬動用的市級重要商品品種、數量、動用方式、補庫措施、補庫期限等。
第十六條 因緊急情況急需動用市級重要商品儲備時,經使用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先行調撥;調撥完成后應當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動用后,承儲企業應當在動用方案規定的時間內自行補庫。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時間完成補庫的,可以適當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核實承儲企業補庫情況。
第十八條 市級重要商品儲備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儲備費用標準調整機制,確定儲備費用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儲備費用標準調整周期不超過3年。
儲備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銀行貸款利息;
(二)倉儲保管費;
(三)商品自然損耗;
(四)必要的運輸和進出庫管理費;
(五)動用產生的運輸費、低于成本銷售造成的虧損等費用;
(六)價差補助;
(七)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
(八)其他應當由市級財政承擔的費用。
第十九條 儲備費用的撥付按照財政有關規定以及委托承儲合同的約定辦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儲備費用。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完成動用任務后,應當書面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動用費用結算申請。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程序辦理費用結算手續。
第二十一條 購進或者輪換市級重要商品所需的資金,承儲企業可以向有關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鼓勵金融機構對承儲企業給予貸款支持。
儲備專項貸款應當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重要商品儲備信息化管理平臺,每月向承儲企業收集市級重要商品庫存、市場變化等情況,并動態更新。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開展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需求的分析研判及供應風險、庫存情況的監測評估,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市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信息發布、宣傳引導等工作,穩定市場預期。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重要商品的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績效評價管理機制,每年對承儲企業上一年度儲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開展分類分級監管。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在市級重要商品的購進、儲存、輪換、動用等工作環節中,因管理不善或者其他人為因素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依規承擔責任。
承儲企業違反委托承儲合同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級重要商品儲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