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南寧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28號)
《南寧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2日通過,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24年3月28日批準,現子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9日
南寧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2023年12月22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質量和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具體工作。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為二次供水管理部門。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水利、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所需投資納入工程項目成本。
新建居民住宅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既有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衛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二次供水管理部門應當對既有二次供水設施開展排查,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資金籌措機制,支持既有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具體辦法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業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改造。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范,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文件應當經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技術審驗,滿足連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條件和要求。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建設應當依法接受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邀請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與二次供水設施隱蔽工程等中間節點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環節的技術審驗。
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業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并按照約定將二次供水設施的項目檔案和圖文資料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業。
需要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既有二次供水設施,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經查驗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衛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予以接收;查驗不符合的,指導業主進行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業主或者其委托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統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規定做好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一)安排具備相應專業技能的人員開展日常檢查、維修維護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還應當經衛生知識培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二)對用戶用水情況進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并向用戶提供查詢服務;
(三)維修維護二次供水設施,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四)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檔案,如實記錄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情況、故障處理、維修維護、清洗消毒以及水質檢測等情況;
(五)按照規定制定二次供水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突發性事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維護、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緊急事故等情況中斷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采取搶修等應急處置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二次供水管理部門。
預計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供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基本需求。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二次供水的水質管理,按照規定對水質開展常規檢測,至少每六個月對貯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并經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清洗消毒情況和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布,并向二次供水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二次供水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二次供水設施、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告知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衛生健康部門或者二次供水管理部門。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或者相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安排不符合規定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維修維護二次供水設施時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檔案的,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具體實施本條設定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居民住宅提供二次供水,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至居民用戶終端計量裝置之間設置的管道以及相關附屬設施,包括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及其附件、貯水設施、水泵、電器設備、電控裝置、排水設施、通風裝置、消毒設備、自動控制與監控系統、居民用戶終端計量裝置等,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接入點。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