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安徽省黃山市人大常委會
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黃山市傳統名茶保護條例
(2024年8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傳承弘揚黃山傳統名茶文化,保護和提升黃山傳統名茶品質,加強黃山傳統名茶品牌保護,促進黃山傳統名茶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黃山傳統名茶的保護、管理和相關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名茶的保護和管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黃山傳統名茶,是指制作技藝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黃山毛峰、祁門紅茶、太平猴魁。
黃山毛峰是指以黃山市全域產茶鄉鎮為產區,選用黃山種、祁門種、滴水香種、茗洲種等地方良種茶樹和從中選育的良種茶樹的芽葉為原料,經攤放、殺青、做形(理條或者揉捻)、毛火、攤涼、足火等加工工藝在當地制作而成,具有“芽頭肥壯、香高持久、滋味鮮爽回甘、耐沖泡”等品質特征的綠茶。
祁門紅茶是指以祁門縣全域和黟縣漁亭以北地區為主產區,選用櫧葉種和從中選育的良種茶樹鮮葉為原料,經萎凋、揉捻、發酵、干燥等工藝制作而成,具有“花香、果香、蜜糖香”等品質特征的紅茶。
太平猴魁是指以黃山區全域為產區,選用柿大茶為主要茶樹品種的茶樹鮮葉為原料,經揀尖、攤放、殺青、整形、烘焙(頭烘、二烘、三烘)等工藝在當地制作而成,具有“兩葉一芽、扁平挺直、魁偉重實、色澤蒼綠、蘭香高爽、滋味甘醇”等品質特征的綠茶。
本條例所稱的黃山傳統名茶防偽溯源專用標識(以下簡稱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是指為了提升黃山傳統名茶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能力,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專用于黃山傳統名茶生產、銷售,具有防偽溯源功能的實物識別標簽。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茶樹種植、茶葉采摘、加工銷售等活動的指導、服務與監督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推動制定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相關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縣(區)財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黃山傳統名茶的保護、管理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茶葉(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開展團體標準制定、品質評價、技術成果評價、知識產權保護、品牌推介、技能培訓與競賽等工作,引導會員依法誠信生產經營,維護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設立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生態資產權益抵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黃山傳統名茶產業發展的信貸支持。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茶文化、茶產業、茶科技的宣傳和推廣,發布有關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的信息。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茶園、茶道、茶碑、茶廠、茶號等開展調查、登記,建立保護名錄,依法劃定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制定保護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黃山傳統名茶制作技藝保護,支持黃山傳統名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授徒、傳承、傳播、創新發展等活動,組織代表性傳承人通過進校園、進社區等形式,傳授技藝和普及傳統名茶文化。
第十一條 鼓勵在歷史文化街區、博物館、文化館、展館、酒店等場所宣傳、展示、推廣茶文化。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黃山傳統名茶生產經營者開展品牌建設,將涉及黃山傳統名茶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和著作權登記。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通過辦學、辦班、開設專業等途徑,加強黃山傳統名茶產業實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養。
支持黃山傳統名茶制茶、評茶、茶藝等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等級認定以及職業技能培訓、競賽等活動。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茶樹種質資源普查方案,對樹齡一百年以上的原生地天然生長和栽培型茶樹設置保護標志。
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負責開展種質資源普查,普查結果向社會公布。茶樹種質資源普查每五年開展一次。
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方茶樹種質資源保存和創新圃,支持開展茶樹種質資源研究以及收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低產低效茶園改造,推廣林、茶、草并存的生態立體種植模式。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指導農戶科學修剪茶樹,推廣輕型化、便捷化茶園機械設備,推進茶園管理機械化。
第十六條 黃山傳統名茶種植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肥料,在茶樹種植過程中禁止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禁止超范圍、超劑量使用農藥(含除草劑、生長調節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支持推廣生物、物理和其他綜合性病蟲草害防控技術。
第十七條 黃山傳統名茶的鮮葉開采日根據當年群體種茶葉生產狀況和天氣情況確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第十八條 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開展茶葉標準化建設,完善茶樹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運輸、貯存等標準體系,定期發布黃山傳統名茶實物參考樣。
鼓勵支持茶葉初制廠標準化、智能化、清潔化改造。
第十九條 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設黃山傳統名茶數字化管理平臺,包括茶園管理、產量核定、專用標識申領和轉換、產地溯源等功能,實現黃山傳統名茶種植、采摘、加工、包裝、銷售等全流程數字化、可追溯管理。
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實行統一標識、分類編碼、數量管控,實現使用主體、年份、產地、茶樹品種和鮮葉采摘、加工等過程可追溯管理。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的印制、申領、發放、使用、保管以及監督檢查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黃山傳統名茶包裝銷售的,應當在包裝顯著位置加貼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禁止轉讓、贈與、借用、冒用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禁止偽造、擅自制造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
第二十條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推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與維權援助,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茶葉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者在黃山傳統名茶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轉讓、贈與、借給他人使用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偽造、擅自制造的黃山傳統名茶專用標識,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黃山傳統名茶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