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議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銅陵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24年8月30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餐廚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不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能力建設,保障經費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派出的辦事處、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檢測與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食品、餐飲、烹飪等相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自律規范,提倡源頭減量,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
第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具備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相應條件。
不具備條件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履行義務,指導其與餐廚垃圾產生者簽訂收運處置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垃圾放入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密閉和周邊環境衛生;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具備相應條件的收運企業;
(三)禁止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焚燒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投放到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市政排水設施及河道、湖泊等公共區域;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三)在收集過程中文明作業,及時復位收集容器,清理作業場地;
(四)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垃圾統一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
(五)餐廚垃圾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化運輸,不得拋灑滴漏;
(六)將餐廚垃圾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置;
(七)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出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餐廚垃圾;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三)利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執行聯單制度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內容。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公開機制,對下列信息予以公開:
(一)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簽訂服務協議情況;
(二)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數量情況;
(三)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利用情況;
(四)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費用情況;
(五)監督管理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信息。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相關信息和數據進行分析,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收集、運輸、處置應急處理方案,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餐廚垃圾管理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具備條件,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三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未建立臺賬或者未執行聯單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