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安徽省六安市人大常委會
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的決議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六安市電梯使用安全條例
(2024年7月26日六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使用以及與電梯使用安全相關的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經費保障等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住宅小區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及其資金籌措等事宜,并將電梯使用安全納入物業服務質量考核。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考核,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電梯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選型配置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教育、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消防救援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建設工程設計要求;
(二)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等要求;
(三)機房應當安裝空氣調節器等通風、降溫設施;
(四)按照規定配置電梯應急電源或者斷電平層裝置;
(五)實現電梯轎廂內公共移動通信網絡信號覆蓋,安裝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六)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視頻監控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已經移交的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方是使用單位;未委托管理的,所有權人或者實際管理人是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
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和變更登記;
(二)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
(三)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五)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干燥,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六)保持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確保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七)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96366標識等;
(八)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九)按照規定提出電梯檢驗、檢測申請,配合做好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工作,并進行監督和確認;
(十)做好電梯使用情況日常巡查,保持電梯整潔,引導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及時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十一)發現電梯出現故障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設置警示標志,及時組織修復,并公告停止運行的原因和時間;
(十二)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及時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十三)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義務。
在電梯內安裝電子廣告、智能控制系統、電動自行車智能阻止系統等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住宅小區的電梯,非因維護保養、故障等安全原因,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停用。
第八條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更新、改造或者修理,電梯所有權人已繳納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費用按照維修資金使用有關規定列支;未繳納或者余額不足的,由相關所有權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是電梯使用單位的,物業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收入、支出情況。
第九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安全注意事項,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開關電梯層門、轎廂門;
(二)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者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三)毀壞或者拆除電梯標志、標識、電梯零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四)運載超過核定載重量的貨物或者乘用超載電梯;
(五)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六)在電梯內蹦跳、打鬧、吸煙、便溺、亂扔垃圾,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七)使用載人電梯運載電動車及其電池;
(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乘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首次在本市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許可信息、辦公場所、持證作業人員、聯系電話(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所維護保養電梯的使用單位、電梯數量、維護保養責任人姓名及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條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告知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在維護保養期間采取圍蔽、警示等安全防護措施;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整改意見,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四)建立日常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并實時傳輸至電梯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
(五)由本單位人員開展維護保養作業,至少一人持證;
(六)按照規定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七)公布應急救援電話,制定電梯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八)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電梯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及時予以排除,發生電梯困人故障的,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并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
(一)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較多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的。
第十三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檢驗、檢測,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未進行使用登記的;
(二)使用單位未與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的;
(三)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提供維護保養記錄的。
第十四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電梯檢驗檢測資質的機構或者原制造單位進行安全評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二)曾受水災、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經安全評估后,評估結論認為可以繼續使用的,方可繼續使用;評估結論認為需要改造或者修理的,在完成改造或者修理后,方可繼續使用。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近二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三)三十日內發生二次以上電梯困人事件的;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五)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信息化監管系統,定期分析電梯應急處置、困人救援等情況,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機房未安裝空氣調節器等通風、降溫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單位擅自停用住宅小區電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現場持證作業人員少于一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