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條例
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條例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條例
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條例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四章 科技創新與推廣應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促進建筑領域節能降碳,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的節能與綠色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統籌兼顧、綠色低碳、安全耐久、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支持保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考核體系,推動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的市場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民用建筑節能及綠色發展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促進可再生能源、余熱資源的建筑利用,推動民用建筑節能及綠色發展相關產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開展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發展的科學研究和應用示范。
第九條 對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發展、裝配式建筑發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等,提出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條 編制市縣級、鄉鎮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城市設計、綠色發展和能源利用的要求,統籌考慮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內容。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合理確定供熱方式,優化集中供熱布局,推行分戶計量收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征求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等級標準進行建設。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能源、能耗、裝配式建筑適用標準,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新建民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民用建筑項目立項審批時,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納入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范圍。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筑節能設計。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設計、施工。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相應等級要求因地制宜進行設計,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內容和綠色建筑相應等級技術措施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變更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設計內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采購并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施工方案中應當包含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公示建筑節能、綠色建筑等級等主要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采購并使用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等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進行查驗,并由建設單位按照規定見證取樣,送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復驗,保證性能指標符合標準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質量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負責。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產品和設備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相關檢測數據以及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民用建筑節能進行專項驗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或者綠色建筑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包括民用建筑節能驗收和綠色建筑等級查驗報告內容。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指標等相關信息,在房屋買賣合同和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明確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條件,加強對民用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民用建筑應當根據當地資源與適用條件,選擇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
新建民用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省建設領域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術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技術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監理單位應當將相關要求納入監理范圍。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九條 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提供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關鍵技術指標,相關設施設備、材料的品牌、型號以及維護、保修等信息。
第三十條 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等承擔運行、維護管理責任,保障建筑安全和設施設備的穩定運行。
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可再生能源系統、通風系統等設備設施。
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等活動的巡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安裝與省、設區的市建筑能耗監測系統聯網的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對用能數據進行采集、監測。
前款規定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確保建筑用能分項計量裝置完好,并按照要求傳送相關能耗數據。
鼓勵其他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行建立建筑節能能耗監測系統。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級以上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和綠色建筑示范工程、財政支持實施節能改造的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將測評結果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申請綠色建筑標識,鼓勵其他新建建筑申請綠色建筑標識。綠色建筑標識應當掛置在建筑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和碳排放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省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民用建筑的類型和能源消耗統計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實行能源消耗限額和階梯電價制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數據。
供電、供氣、供熱、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民用建筑的用電、用氣、用熱、用水等結算數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期等,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有計劃、分步驟實施。
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計劃,由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與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統籌推進。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為重點。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依法逐步實施。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既有辦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托單位民用建筑的節能和綠色化改造提供服務。
第四章 科技創新與推廣應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標準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可再生能源、綠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利用;
(三)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建設;
(四)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設備設施的節能改造;
(五)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發展;
(六)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宣傳、推廣、培訓、獎勵;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提高建筑工業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等開展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一條 本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民用建筑綠色發展:
(一)星級綠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工程項目,因提高墻體保溫性能而增加的建筑面積可以作為容積率獎勵;
(二)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三)對星級綠色建筑、A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項目,可以在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打分中予以加分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支持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政策措施,從財政資金獎勵、金融信貸支持、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引導鼓勵。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明確土地供應條件、財政引導等措施,推動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以及裝配式建筑產業的發展狀況,適時劃定裝配式建筑實施區域。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建材生產、認證和推廣應用,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推進綠色建材在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建筑的應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綠色建材進行裝修。
第四十四條 尚未制定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檢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論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條 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咨詢服務,健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服務體系。
第四十七條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提供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技術推廣、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運行維護評估等方面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擅自改動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十萬元以上罰款的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綠色建筑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三)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筑物配套運行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五)綠色建材,是指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六)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部品構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
第五十五條 鼓勵農村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參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房建設綠色技術導則以及設計圖集等,免費提供給農村自建住宅使用。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4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通過的《陜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