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陜西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陜西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4年9月27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工作,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和基層治理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是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向設立其的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密切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實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轄區的遵守和執行;
(二)聯系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組織轄區內的人大代表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活動;
(四)為由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參加閉會期間活動,提出議案或者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提供服務保障;
(五)督促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縣級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辦理縣級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為人大代表履職提供服務,組織人大代表通過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等線上、線下代表履職服務平臺,聽取對立法、監督等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由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關于承辦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以及落實民生實事項目情況的報告,并進行評議;
(二)組織由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參加立法調研等活動;
(三)對縣級人大常委會擬審議的有關議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辦理本轄區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等具體工作;
(五)組織由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選民監督;
(六)加強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的履職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職檔案;
(七)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人選一般應當在縣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他組成人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配備相應工作人員,承擔日常工作。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組織落實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議定的事項,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討論的有關事項,應當經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通知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縣級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可以邀請轄區內的人大代表,縣級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負責人,居民議事組織成員列席。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縣級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主動加強與人大街道工委的聯系,通報有關工作情況。
街道辦事處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基層治理等方面內容的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其他縣級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重要會議時,可以邀請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參加。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動建立居民議事等工作機制,發揮轄區內人大代表、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在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進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管理經濟、社會、文化等事務。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對人大代表、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分類處理。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研究處理。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三個月內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有關代表反饋;不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的,應當向設立其的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納入縣級人大常委會總體工作安排,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根據縣級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方案,組織實施,并將有關情況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主任會議成員分工聯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共同推進相關工作。
縣級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或者組織有關活動,應當通知不是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會議、參加活動。
第十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會議制度、議事規則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聯系代表和群眾、意見建議辦理、宣傳展示等制度,推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的聯系服務,協助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好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業務培訓、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組織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工作人員參加人大業務培訓,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經費和基層聯系點、代表聯絡站以及由本轄區選舉產生的縣級人大代表的活動經費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條 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街道,其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