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川渝高竹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川渝高竹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川渝高竹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川渝高竹新區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
(2024年7月31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戰略部署,規范、保障和促進川渝高竹新區開發建設,集成探索區域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更好發揮探路示范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研究,就川渝高竹新區有關行政管理事項作出如下決定:
一、川渝高竹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是川渝高竹新區管理機構,行使依法賦予的市級、區級行政管理權,根據川渝高竹新區功能布局和發展定位,依法有序推進新區高質量發展。
川渝高竹新區的經濟管理有關工作由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負責,社會事務有關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具體權限劃分由重慶市與四川省共同確定。
二、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川渝高竹新區發展需要,將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履行職能所需的行政管理權,依法授權或者委托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行使。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明確規定不能授權或者委托的事項除外。
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權力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三、川渝高竹新區按照機構編制相關規定和發展需要設立、調整工作機構。
有關國家機關在川渝高竹新區設立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權,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上述機構的統籌協調,共同探索一體化運行機制。
四、川渝高竹新區接受重慶市有關部門、四川省有關部門指導,組織編制川渝高竹新區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后,統一組織實施。
五、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依法開展川渝高竹新區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等土地供應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儲備、閑置土地處置等工作。
六、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有關部門、四川省有關部門建立項目協同審批工作機制,提高審批效率。
七、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應當會同重慶市有關部門、四川省有關部門制定新區產業引導目錄,選擇適用重慶市、四川省相關鼓勵類產業目錄,完善產業協作機制和產業協同創新機制。
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統一水、電、氣等管(線)網及供應設施規劃建設,統一服務標準和價格形成機制。
八、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加強跨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銜接,推動就業、醫療、養老、住房、戶籍等領域政策協同,探索公共服務政策一體化,推進公共服務共建共享。
九、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探索經濟統計分算方式,建立互利共贏的地方留存部分稅收分享機制,推進稅費征管服務一體化。
十、川渝高竹新區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探索建立與績效目標相適應的薪酬激勵機制。
鼓勵重慶市有關部門、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通過互派干部掛職鍛煉等方式,支持川渝高竹新區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十一、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建立跨區域統一的制度規范,在重點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產業扶持、用地保障、資源配置、試點示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動政策自主選擇、擇優使用。
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建立健全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實現行政審批等政務事項的辦理結果互認。
十二、重慶市與四川省支持川渝高竹新區推動跨區域鄉村振興建設,創新農業文化旅游融合機制,建立健全跨區域生態保護機制。
十三、重慶市人民政府與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川渝高竹新區推行“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改革,按照有利于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統一行政執法事項、執法標準、裁量基準,強化執法協同,提升執法質效。
十四、因川渝高竹新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川渝高竹新區管委會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制定機關依法處理。
十五、重慶市與四川省建立與川渝高竹新區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有利于鼓勵改革創新的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
十六、本決定所稱川渝高竹新區,是指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由重慶市、四川省共同建設的跨省域新區,是經濟區與行政區適度分離改革試驗區,包括重慶市渝北區茨竹鎮、大灣鎮的部分行政區域和四川省廣安市鄰水縣高灘鎮、壇同鎮的部分行政區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區域。
十七、本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