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
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
成都市檢查井蓋管理辦法
(2024年09月0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0號公布 自2024年11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對檢查井蓋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城市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檢查井蓋的建設、維護、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檢查井蓋(以下簡稱井蓋),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建筑區劃等范圍內的排水、供水、電力、通信、燃氣、照明、交安、治安、廣電等各類地下管線、管線共同溝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的檢查井井座及井蓋。
第四條(統籌監管)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井蓋的統籌監管部門,負責全市井蓋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市級井蓋監管平臺,牽頭制定井蓋管理相關標準規范,并按程序報批。
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井蓋統籌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井蓋的統籌監管,協調、督促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履行井蓋監督管理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井蓋統籌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發現和處置轄區內的井蓋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
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下列分工,督促指導井蓋管理維護主體落實井蓋的管理維護責任:
(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城市照明、地下綜合管廊井蓋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城市排水、供水井蓋的監督管理。
(三)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電力、燃氣井蓋的監督管理;協調職責范圍內通信井蓋管理維護主體履行管理和維護責任。
(四)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廣電井蓋的監督管理。
(五)公安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交安、治安監控井蓋的監督管理。
(六)園林綠化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公共綠地井蓋的統籌監督管理。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汽車客運站、已開通運營地鐵所屬井蓋的監督管理。
(八)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新建及道路改造管線位置的布置。
(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隨建設工程同步實施的井蓋設計、施工及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負責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井蓋所涉行業要求履行物業管理范圍內井蓋的管理職責。
(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生產及銷售環節井蓋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井蓋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管理維護主體)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確定。
所有權人履行井蓋管理維護責任,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履行井蓋管理維護責任;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對井蓋管理維護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無法確定所有權人的,由使用人承擔井蓋管理維護責任。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井蓋管理維護責任。
第七條(經費保障)
井蓋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市和區(市)縣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八條(技術創新)
鼓勵井蓋設施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
第九條(設置要求)
在規劃道路機動車道下布置市政管線的,井蓋應當避開行車輪跡線。
第十條(設計生產)
井蓋的設計、生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禁止在井蓋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禁止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十一條(施工規范)
井蓋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標準規范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井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禁止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機動車道上宜采用球墨鑄鐵可調式防沉降井蓋。
第十二條(日常管護)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建立井蓋日常巡查、管理和維護制度,執行井蓋管理技術標準規范,接受井蓋統籌監管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應急指揮。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配備專門人員進行日常巡查維護,及時發現和處理井蓋缺損、沉陷、凸起、震響等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巡查維護工作日志,完整記錄巡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檢查井廢棄、停止使用的,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及時進行封閉,確保通行安全。
第十三條(應急處置)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制定井蓋管理應急預案,落實搶修人員、設備和物資等。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發現或者接到井蓋缺損信息后,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在兩小時內完成應急處置、二十四小時內實施修復工作。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未能在兩小時內履行應急處置職責或者情況特別緊急的,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井蓋應急處置單位采取臨時應急處置措施予以處置。
第十四條(權屬不明井蓋處置)
對權屬不明或者管理維護主體存在爭議的井蓋,井蓋統籌監管部門應當組織井蓋行業主管部門、井蓋使用人等開展確權工作,明確井蓋管理維護主體。
檢查井已停止使用且權屬不明的,井蓋統籌監管部門通過井蓋監管平臺等方式向可能的管理維護主體征詢,同時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管理維護主體的,由井蓋所在區域的統籌監管部門采取填埋、封存等措施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圈占或者擅自開啟、移動井蓋,不得損壞、移動相關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井蓋保護)
改建、擴建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對既有井蓋采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和埋壓井蓋,不得影響檢查井的使用功能;需改動、更換井蓋時,應當征得井蓋管理維護主體同意。
第十七條(井蓋驗收移交)
建設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將井蓋納入主體工程同步組織竣工驗收。
井蓋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符合移交條件的,接收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
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建立井蓋檔案登記管理制度;及時將井蓋位置、類型、材質等信息錄入井蓋監管平臺。
第十九條(智慧管理)
井蓋統籌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井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鼓勵井蓋管理維護主體充分應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及時發現、快速處置井蓋問題,提升井蓋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條(投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渠道反映井蓋問題。
井蓋統籌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及時處置社會各界反映的井蓋問題。
第二十一條(社會參與)
井蓋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理維護主體應當加強井蓋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鼓勵公眾及時發現和阻止各類損壞井蓋的行為,減少井蓋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井蓋施工未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未落實日常巡查維護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井蓋管理維護主體發現或者接到井蓋缺損信息后,未按要求開展應急處置的。
第二十三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等情形造成他人人身和財產損害,井蓋管理維護主體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在井蓋監督管理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