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自貢市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四川省自貢市人民政府
自貢市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自貢市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8日自貢市人民政府令75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格是指在城鄉社區、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間區域內劃分的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單元。
本辦法所稱城鄉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下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以網格為基本服務管理單位,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備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的社會治理活動。
第四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領導作用,加強統籌謀劃,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第五條 市、縣級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開展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政策法規宣傳、民生事項服務、矛盾糾紛化解、安全隱患排查、社會治安防控等活動。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醫保、政務服務和數字化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組織轄區群眾和單位參與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協助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縣級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科學合理劃分網格,按照統一標準編制網格編碼。
網格劃分、調整和編碼變更,應當報市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備案。
相關單位應當依托已劃分的網格開展工作,不得另行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城鄉社區的網格以居民小區、樓幢、路街等為單位進行劃分,網格內常住居民戶數一般為300戶至500戶或者1000人左右;行政村的網格以一個行政村劃分為一個或者多個網格。
城鄉社區內較大商務樓宇、各類園區、商圈市場、學校、醫院及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劃分為專屬網格。專屬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由網格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組織,所在單位負責實施。
第九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
(一)采集、登記、核實網格內的實有人口、房屋、單位和標準地址等基礎信息;
(二)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眾訴求;
(三)開展文明實踐、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健康、婚姻家庭、養老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和藥品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宣傳;
(四)開展公益活動,提供便民服務;
(五)排查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隱患,做好信息收集、化解處置工作;
(六)排查上報網格內居民住宅和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區域等的安全隱患;
(七)做好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指導群眾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八)落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嚴格落實網格事項準入制度。市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編制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與網格職責不符的事項,不得納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依托網格開展工作的,應當經市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同意,將相應的人員、經費配置到網格,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條件、信息支持等幫助。
第十二條 縣級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所劃分網格實際情況,在網格中配備網格員。網格員是從事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分為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網格員應當按照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所在網格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網格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二)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四)在工作中弄虛作假、推諉塞責;
(五)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或者故意刁難服務對象;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網格員對在工作中收集的群眾訴求、問題隱患等事項,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上報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日常運行,承擔信息平臺辦理事項的受理、流轉、交辦和督辦。
相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工作職責,對交辦事項快速響應、認真辦理,并及時通過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有關業務信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反饋等工作,將有關的信息系統接入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網格員聘用、管理、培訓、考核、激勵等工作機制,推行星級網格管理制度,提升網格員服務管理水平。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對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網格員的薪酬或補助,并保障及時足額發放。
專職網格員應當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并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縣級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機構應當為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兼職網格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方式,培育引導社會組織協助開展網格化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居)民主要活動場所公布網格名稱、區域范圍、服務事項和網格員的姓名以及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網格化服務管理相關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工作規范和紀律要求的,由有關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礙網格員依法開展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