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自貢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四川省自貢市人大常委會
自貢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自貢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2023年6月29日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城市空間資源,創造整潔、優美、安全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貢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范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公路、鐵路、河道沿線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吊牌的設置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置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戶外空間發布廣告信息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牌匾等設施,用以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設置人,是指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統籌規劃、規范設置、安全美觀、節能環保,融入“鹽”、“龍”、“燈”等自貢特色文化元素,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文字、符號、用語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范。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消防救援、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廣告協會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營造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規劃與設置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市、縣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服從上位規劃,與有關行業規劃相銜接。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置的總體布局和控制目標;
(二)設置的原則和類型;
(三)禁設區、嚴控區;
(四)重要節點及風貌特色的規劃指引;
(五)公益廣告設施、公共信息欄等的配比、區位及其他要求;
(六)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要求和內容。
禁設區內不得設置任何戶外廣告。嚴控區內應當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置數量、位置、形式、規格等。
第八條 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有關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本轄區內城市干道、重點地段、重點區域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其他城市道路、地段、區域,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
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應當明確戶外廣告數量、位置、形式、尺寸、色彩等內容。
第十條 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共空間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使用權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等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五)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使用安全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行業規范;
(二)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遵守的事項。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設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設置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設置人單位證照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有關設計文件;
(五)戶外廣告設施施工、運行安全承諾書;
(六)設置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公示三日無異議的,予以許可;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向集中行政許可部門提交材料。
第十四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許可位置、形式、規格等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中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至遲在竣工后十五日內,向設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備案表;
(二)設置效果圖或者實景圖;
(三)設置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小型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共信息欄、張貼欄等指定區域內設置。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選擇適當地點設置公共信息欄、張貼欄。
第十七條 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供有效的安全檢測合格報告;不再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變更或者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應當在變更后或者設置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重新備案;不再設置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向設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設置人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應當與許可的期限一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自行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戶外公益廣告設置人不得改變公益廣告設施的使用性質發布商業廣告。
因舉辦重大活動、應急管理等公共需要,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鼓勵戶外廣告設置人在戶外廣告設施空置期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招牌: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等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三)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使用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與地域風貌特色,避免樣式、色彩、字體等同質化,提升辨別度;
(二)設置位置限于辦公、生產經營場所;
(三)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節能環保的材料;
(四)長度、高度和厚度符合有關標準;
(五)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設置招牌的,由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二十二條 設置或者變更招牌的,設置人應當自設置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備案表;
(二)設置效果圖或者實景圖;
(三)設置載體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第三章 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整潔、完好,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修繕、更新或者清除;
(二)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亮度和噪聲標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禁止開啟;
(三)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在設置期內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發現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立即整修,整修后無法消除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拆除;達到設計工作年限的,應當予以拆除;
(四)在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在大風、大雪、雷雨等災害性天氣來臨前及發生后,應當進行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安全檢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以舉牌、游走、流動等形式發布戶外廣告的,不得影響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市容市貌,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產和生活。
第二十四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涂改和損壞。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或者公共利益需要遷移、拆除,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檢查制度,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和管理責任。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互通信息、協作配合,依法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違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并對舉報人、投訴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系統,將技術標準、行業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詳細方案、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備案、招牌設置備案等有關信息和辦理程序納入系統,并向公眾開放,方便公眾使用和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指定區域設置小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代為清除,其費用由設置人承擔,并可處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屆滿后應當拆除而未按照規定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中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影響市容市貌,設置人未及時修繕、更新或者清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處一千元罰款,對小型戶外廣告設置人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人未按照要求開展安全檢測的、發現安全隱患未立即整修的、整修后無法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達到設計工作年限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單位和組織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
(二)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或者行政許可權限、條件、程序等規定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
(三)未建立巡查、檢查制度,未督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履行維護和管理責任的;
(四)接到舉報、投訴后,未依法處理的;
(五)其他職務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廣告;
(二)中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大于2米小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2.5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的廣告;
(三)小型戶外廣告,是指戶外廣告設施任一邊邊長小于等于2米或者單面面積小于等于2.5平方米的廣告;
(四)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五)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