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四川省自貢市人大常委會
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自貢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6月24日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治理與綜合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貢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養殖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活動。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適用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業發展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擔責、部門監管、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強化政策宣傳、指導科學選址、優化產業布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將其納入網格化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引導和支持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對轄區內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開展巡查,建立臺賬,及時制止污染行為。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與服務。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指導畜禽養殖科學選址。
財政、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養殖污染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鼓勵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畜禽養殖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提供污染防治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防止畜禽養殖污染環境。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報告或者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 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從事畜禽養殖、處置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承擔其造成的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條 養殖專業戶、散養戶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設施農業用地備案管理規定;
(二)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要求;
(四)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條 畜禽禁止養殖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因國土空間、農業農村發展等規劃調整以及新劃定畜禽禁止養殖區域,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關閉或者搬遷,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一條 養殖專業戶應當建設相應的雨污分流、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已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全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再建設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但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養殖場所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十二條 散養戶應當配備相應的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等設施,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或者還田利用。
第十四條 養殖專業戶、散養戶應當科學選址,建設規范化圈舍和配備污染防治設施,采取場所密閉、種養循環等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惡臭氣體和養殖廢棄物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畜禽養殖規模應當與糞便貯存設施的總容積、農林作物生產用肥間隔時間相匹配。
采取企業、農戶合作模式進行畜禽養殖的,企業應當指導農戶采取措施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章 治理與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政策扶持,引導畜禽養殖業向科學化、規;l展,鼓勵和支持養殖專業戶、散養戶采取下列措施開展畜禽養殖活動:
(一)實施養殖圈舍標準化改造;
(二)采取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式進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建設相關配套設施;
(三)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就地就近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十六條 畜禽、畜禽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畜禽防疫要求。
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運載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物,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社會化服務。
采取企業、農戶合作模式進行畜禽養殖的,企業應當協助農戶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養殖專業戶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養殖場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散養戶未配備相應的養殖廢棄物收集、貯存等設施或者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或者被染疫畜禽、畜禽產品污染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被污染物未按照規定處理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養殖專業戶,是指生豬年出欄五十頭以上、不滿五百頭的養殖戶;散養戶,是指生豬年出欄十頭以上、不滿五十頭的養殖戶。其他畜禽按照生豬的養殖量折算。四川省人民政府對畜禽養殖規模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畜禽散養密集區是指以分散養殖單元為主,以畜禽養殖設施或者場所與居民生活區混雜為主要特點,畜禽養殖量與人口數量的比值超過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限制值或者畜禽養殖量超過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載畜量的區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