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慈善條例
貴州省慈善條例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貴州省慈善條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第9號)
《貴州省慈善條例》已于2024年7月31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貴州省慈善條例
(2024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慈善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慈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慈善事業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慈善相關工作,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慈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參與慈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貴州慈善周”,集中開展慈善活動和文化宣傳等。
省設立“貴州慈善獎”。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予以表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措施,引導、支持慈善事業發展:
(一)依法落實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費優惠政策,為慈善組織、捐贈人等辦理涉稅事項提供服務便利;
(二)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
(三)鼓勵和支持通過孵化培育、人員培訓、公益創投、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
(四)鼓勵慈善組織依法興辦非營利性的醫療、教育、養老、托幼、助殘、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社會服務機構,其所興辦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服務機構、托育機構、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用電、用水、城鎮集中供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用氣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鼓勵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設立基金會、慈善信托等積極參與慈善事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設立或者認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
第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
(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開募捐、定向募捐制度,嚴格募捐程序,不得欺騙、誘導、強迫募捐對象捐贈;
(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贈制度,依法簽訂并履行捐贈協議;
(五)建立健全捐贈財產接受、保值增值、專項基金管理、關聯交易、重大投資理財、慈善信托管理、費用支出和管理、捐贈物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剩余資產處置等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財產管理;
(六)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對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估;
(七)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開展慈善項目、專項基金檔案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程序、時限、方式和責任,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九)每年定期向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十)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明確監督職責。慈善組織的監事會、監事應當定期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列席決策機構會議,對慈善項目合法合規、決策程序、財務管理等提出質詢和意見,向登記的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財政等部門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依法成立行業組織。
慈善行業組織應當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制定團體標準,推動行業交流,培養行業人才,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四條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與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合作,在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居住小區等場所設立募捐箱、公布募捐碼,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慈善組織的名稱、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號、聯系方式、項目介紹、募捐信息及其項目實施進展查詢方法等相關內容。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進行,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進行。
鼓勵慈善組織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開展捐贈。
第十五條 個人或者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以該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分擔、管理費用、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的書面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并對合作方的相關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并監督項目實施,評估項目成效,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議;
(二)在捐贈協議中明確約定經營性活動所得用于捐贈的具體比例或者金額、用途以及履行時限等;
(三)對外宣傳應當符合捐贈協議的約定,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四)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范圍內進行,并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管理費用、募捐起止時間等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定向募捐項目剩余財產管理、保值增值服務等情況應當適時反饋捐贈人。
不得采取或者變相采取公開募捐的方式開展定向募捐。
第十八條 捐贈人通過慈善組織為特定受益人、特定用途、特定領域實施定向捐贈的,應當與慈善組織簽訂書面捐贈協議。
定向捐贈不得附加或者變相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條件,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第十九條 個人因疾病、自然災害、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信息發布人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構事實、夸大困難等方式欺騙、誘導他人捐贈。個人求助信息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網絡服務平臺發布。
個人求助應當合理確定求助上限,公開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余款物處理方式等內容。受助款物達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受助情況發生變化不再需要救助時,求助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及時發布不再接受捐贈的信息。超額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實現、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贈款物,應當退還捐贈人;無法退還捐贈人的,在民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轉贈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受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約定使用捐贈財產。
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由慈善組織決策機構進行審議,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確需變更捐贈協議約定捐贈受益人、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無法聯系捐贈人或者捐贈人死亡的,應當將變更事由、變更使用方案、變更后的使用情況等信息在統一的慈善信息平臺上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捐贈財產有保質期限要求的,視情況可縮短公告時間。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于相關慈善項目。
第二十一條 慈善組織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對已完成的慈善項目可以自行組織開展項目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進行捐贈,運用自身資源或者智力、體力、技能等開展慈善服務。
第二十三條 慈善組織招募志愿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遵守志愿服務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服務信息公示、服務協議簽訂、意外風險告知、志愿者實名登記、志愿服務記錄、專門技能培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等規定,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提供需求信息,及時有序引導慈善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募捐和救助活動。
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車輛通行與調度、質量檢驗、免稅手續辦理、通關等便利條件,簡化相關程序,提高捐贈物資分配送達效率。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任務中運送搶險救災以及捐贈物資的車輛,依法免收車輛通行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捐贈款物分配送達、信息統計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法開展慈善募捐活動,簡化捐贈程序,建立捐贈款物接受、發放快速便捷通道,保障捐贈款物及時到位。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慈善物資調度機制,動態發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通過組織志愿服務、提供應急信息服務、購買服務等,支持慈善組織、相關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運用專業化方式,開展應急慈善捐贈物資的裝卸、倉儲、運輸、分發等工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整合慈善組織、慈善服務的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慈善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享應用,為慈善組織提供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統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信息公開義務。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在其他渠道公開的慈善信息,應當與其在統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臺發布的慈善信息一致。
第二十七條 開展慈善捐贈、設立慈善信托的,依法免征實物、有價證券、股權等權利轉讓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促進慈善捐贈數據跨地區、跨部門共享和互信互認,優化捐贈人稅前扣除流程。
第二十八條 鼓勵發展社區慈善事業,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社區慈善組織,加強社區志愿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 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通過鄰里互助、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在本社區、單位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但不得以社區、單位互助互濟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應當在本社區、單位內部公開,接受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社區組織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進行指導。鼓勵慈善組織與城鄉社區組織合作開展有關慈善活動。
第三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移動傳媒、戶外傳媒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宣傳活動。鼓勵媒體預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播出時間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傳慈善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為慈善公益宣傳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機場、公園、商場、景區、文化廣場等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持金融、審計、評估、鑒定、公證、法律服務等機構,為捐贈人、慈善組織、慈善信托等提供專業服務,并按照規定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慈善行為記錄制度,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信息進行記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