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加開會議;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主任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實行簽到制度。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訂,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會議期間需要臨時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會議日期、會議議程草案等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有關部門及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批準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地方立法議案,重大事項的議案和報告等,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其他有關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的需要,可以邀請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訂,報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聯組會議可以由各組聯合召開,也可以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聯合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通知有關機關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可以根據會議議程設立旁聽席。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代擬議案草案并作說明。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和說明。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人事任免案、撤職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由提案人及報告工作的機關送交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必要時由聯組會議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任會議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以及審查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具體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調整案、計劃調整案、預算調整案、決算案的提出和審議,按照《青海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人事任免案、撤職案的提出、審議和表決,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撤職案,罷免本省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務案,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案的時候,被撤職的人員、被罷免的代表,被撤銷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到會申訴意見,也可以呈報書面申訴意見。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根據審議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表決。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進一步研究,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或者研究意見的匯報,對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二條 提議案的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聽取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主任會議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請全體會議通過。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省人民政府關于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
(五)省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六)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七)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八)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及督辦情況的報告;
(九)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其他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所作的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決定采用口頭報告形式或者書面報告形式。
采用口頭報告形式的,由下列人員報告:
(一)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其負責人報告;因特殊情況,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二)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其主要負責人報告;因特殊情況,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報告;
(三)執法檢查組向常務委員會報告的,由執法檢查組組長報告,組長可以委托副組長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委托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匯報。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后,召開分組會議對報告進行審議,也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由常務委員會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有關機關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條 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四十一條 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必須屬于受質詢機關的職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十四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的時候,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四十五條 質詢案在被質詢機關未作出答復前,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表決和公布
第四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在會前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了解議題相關情況,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等有關方面意見,為審議發言做好準備。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組織記錄,經整理核對后,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會議簡報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第四十八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九條 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應當先表決修正案。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關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補選、辭職、罷免等事項,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其他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由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事項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青海人大網、《青海日報》等主要媒體上刊載,需要備案的依法進行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