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陜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2022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城市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依據《陜西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及地理信息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安全視頻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保障安全、信息共享和“誰審批、誰監管,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本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有關重大事項。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城市地下管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協調機制,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相關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和統籌協調。區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相關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管理和協調。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燃氣、熱力、排水、照明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行業監督管理。
工業信息行政部門負責協調省級相關部門做好通信傳輸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協調省級相關部門做好廣播電視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公安、人防、大數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地下管線管理使用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并對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提高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各類管線實際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按程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及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結合軌道交通、道路交通、人防工程等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作為詳細規劃編制依據。
編制各類地下管線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征詢相關管線單位的意見。經依法批準的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修改。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設施,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地下管線位置。新建城市道路和地下軌道交通的配套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改建、擴建道路的,原有架空線纜應當同步埋設至地下。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線位施工。確需變更管線位置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充分征詢發改、財政以及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并將經發改部門批準后的相關內容告知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根據批復后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制定本單位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計劃,交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后,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服從城市道路建設的原則,兼顧地下管線系統運行需求,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建設和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批準下達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
城市道路范圍外的地下管線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二條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的建設,應當堅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橋梁、隧道等工程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遷移或者改建地下管線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移地下管線的,按照《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管道。
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預留至城市道路規劃紅線1米范圍以外。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召開協調會,統籌協調城市道路與地下管線建設的相關工作。
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的單位,應當在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建設項目開工前,將施工工期計劃報送城市道路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施工工期。
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服從城市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保證地下管線的施工進度。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施工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道路挖掘占用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地下管線施工單位應當設置繞行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施工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施工現場周邊道路秩序維護和交通安全工作。
城市道路建設過程中使用的臨時管線,施工完畢后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拆除。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確認無誤后方可動工。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按照規定的數據格式、標準要求進行竣工測量并記錄管線類別、空間位置、材質、管徑等基本信息,形成準確的竣工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工程測量圖。
采取非開挖方式實施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預留測量條件;采用非金屬材質進行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鼓勵建設單位附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測量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竣工測量資料,申請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
地下管線施工涉及既有地下管線的,既有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應當為施工單位提供便利,并提供地下管線的位置及誤差、地下管線的安全距離或者范圍、地下管線管徑大小及材質、地下管線運行情況及需特殊保護的要求和措施、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等資料,協助制定施工保護方案。
地下管線施工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可能造成影響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核實建設單位提供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在既有地下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可以邀請既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派員到場指導,進行實地標注,提供實地標注位置文字說明及圖示,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線準確位置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
對需要特別保護的重要部位或者存在特殊情況時,既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并派駐人員現場監護。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時應當立即停工,需變更線路的,應當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重新核準。未經核準,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規定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地下管線警示標志,并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應當確保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安全。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開展沉降監測、空洞探測,防止因施工造成城市道路塌陷。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五條 因地下管線建設施工損壞有關設施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工,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封閉控制事故現場,配合相關單位做好搶修、維修工作。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建設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管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過程中及時收集、整理管線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并在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將管線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城建檔案館。
第三章 日常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地下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和更新改造。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配合,并積極落實。
第二十九條 地下管線應急預案的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行業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管線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研判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落實設防標準和應急處置措施。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在日常管理與維護工作中應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提高管線管護人員專業素質,配備完善安全檢測及應急裝備,提升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涉及地下管線運營安全的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
第三十一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二)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
(三)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可能產生其他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保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發生地下管線事故后,按照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做好詳細記錄,及時修復更新。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并同時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繳納城市道路修復費用,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組織修復。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應當經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向資源規劃、住建、城管部門備案,并負責拆除。
對于產權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拆除。
不便拆除的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五條 在地下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排放、傾倒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建、城管、發改、水行政、公安、人防、大數據、應急等部門,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資源整合、綜合利用的原則,完善地下管線信息平臺應用,加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協調機制。地下管線信息平臺所需經費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主管部門,列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線信息系統時,應當符合本省規定的信息標準和要求,納入地下管線信息平臺,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地下管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每5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做好所屬管線普查工作。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地下管線信息平臺。
第三十八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改變后的地下管線地理信息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并對信息準確性負責。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地下管線地理信息。
涉及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改變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三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既有地下管線實際高程、走向等與原有記載數據不符時,施工單位應當告知既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由其及時組織測量,并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地下管線地理信息。
第四十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未納入地下管線信息平臺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報告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查明管線的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后,向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報送。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完善相關地下管線地理信息。
第四十一條 城市地下管線信息平臺為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提供服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地理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照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安排進行建設的,由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造價1%以上5%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的,由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鎮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軍事專用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發布的《西安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