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定
威海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定
山東省威海市人大常委會
威海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定
威海市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規定
(2024年8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提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水平,促進精致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山東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對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建設和利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協調解決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用地、設施共建共享等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與基層治理工作相結合,加強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組織、協調和指導,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日常工作。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引導居民和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公益組織參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鼓勵開展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創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條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餐飲住宿、商業零售、快遞服務、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標準進行分類,并進行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現生活垃圾零填埋。
第九條 可回收物,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能夠重復使用的,鼓勵進入可回收物交易市場等進行重復利用;不能夠重復使用的,由資源化利用企業拆解后,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屬性分類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可回收物資源化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建設可回收物集散場地和分揀處理中心等設施,并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網點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融合,提升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利用率。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財政扶持政策,引導、支持企業充分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資源化利用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可回收物在線回收交易平臺,提高單位和個人交投可回收物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建設集中規范的可回收物交易市場,促進可回收物交易和流通。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項目在資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屬于危險廢物的,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產生的有害垃圾數量和種類,制定有害垃圾處理方案,提高有害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十四條 廚余垃圾,應當采用制沼、堆肥、生物養殖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鼓勵將廚余垃圾與園林廢棄物、秸稈、糞便等有機物混合,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統稱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將單獨收集的廢棄食用油脂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收購。
廚余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依法簽訂收集、運輸協議,約定廚余垃圾的數量、收集時間、收集地點等內容。
廚余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作業標準、規范和收集、運輸協議,及時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廚余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廚余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轉;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范接收、處理廚余垃圾;
(三)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四)建立處理臺賬,對每日收集、處理的廚余垃圾進行登記,并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五)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禁止畜禽養殖場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廢棄食用油脂生產食用油及其制品。
第十八條 其他垃圾,應當通過焚燒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
鼓勵將焚燒后的爐渣等進行資源化利用,推動爐渣用于建筑材料骨料生產、路基填充材料等。
倡導對貝殼類垃圾單獨收集,并進行資源化利用。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企業探索貝殼類垃圾的資源化利用途徑,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加強貝殼用于飼料添加劑、肥料等方面的研發與應用。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廚余垃圾產生、收集和運輸單位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處理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廚余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