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濟南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管理辦法
(2024年9月4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以下簡稱開放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以下簡稱利用主體),是指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是指開放主體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開放主體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利用,是指利用主體通過技術手段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分析和應用,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和知識的行為。
第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應當遵循需求導向、分類管理、創新發展、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解決公共數據開放利用重要問題、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級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規則,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活動進行績效評價。
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碼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開放主體應當建立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做好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公共數據質量。
第八條 公共數據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公共數據根據開放屬性分為不予開放、有條件開放和無條件開放三種類型。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數據,列為不予開放類: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相關權利人未同意開放的;
(二)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得開放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類: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且法律、法規未禁止的;
(二)對數據安全和處理能力要求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條件提供給利用主體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有條件開放的其他公共數據。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公共數據,列為無條件開放類。
第九條 開放主體應當依托濟南公共數據開放網(以下簡稱開放網)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服務,不得新建獨立的開放渠道。已經建設完成的,應當進行整合、歸并,納入開放網。根據國家規定不能通過開放網開放公共數據的,開放主體應當告知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網管理制度,增強數據安全監管和防護能力,保障開放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條 開放主體將公共數據列為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的,應當向本級大數據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依據。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可以對數據開放屬性提出修改意見,與開放主體意見不一致的,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確定;重大、疑難的,由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確定。
第十一條 開放主體應當定期對有條件開放類、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進行評估,不斷降低利用主體獲取數據的門檻。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經評估具備無條件開放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為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經依法進行匿名化、去標識化等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轉為有條件開放類或者無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開放主體建立擬開放公共數據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對擬開放數據進行審核,發現問題及時反饋或者協助開放主體處理解決后再予開放。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開放主體制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確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優先開放與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公共安全、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領域密切相關的數據。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時,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企業等相關單位意見。
第十四條 開放主體應當結合公共數據開放重點,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規范編制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確定數據的開放屬性、信息項、開放條件和更新頻率等內容,并對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實行動態調整,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開放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列入本單位公共數據開放清單的數據實施整理、清洗、脫敏、格式轉換等處理,并按照承諾的頻率對數據進行更新。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通過開放網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開放主體應當在開放網列明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要求。
利用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類數據,應當滿足相應的開放要求,通過開放網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明確數據的提供方式、應用場景、安全承諾等內容,經開放主體審核同意后安全合規使用數據。
第十六條 開放主體提供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服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平對待各類利用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第十七條 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有異議的,可以通過開放網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級開放主體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
第十八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現狀,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等方式,推動“產學研用”協同發展,打造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的良好生態。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應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新技術手段,構建安全可信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環境。
第十九條 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引導科研機構、企業、行業組織等開放自有數據,依托可信數據空間、城市區塊鏈平臺等城市數據基礎設施,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融合應用、創新發展。
第二十條 利用主體獲取和使用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公共數據,應當經過相關權利人授權同意。
利用主體應當具備數據利用安全能力,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數據利用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利用主體從事與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開放主體,對已開放公共數據的利用情況進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和開放主體按照各自職責,采取限制訪問權限、中止數據開放服務和數據利用行為追溯等臨時性措施,并依法依規處置。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開放主體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碼管理等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安全工作規范,建立預警、響應、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第二十五條 開放主體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根據管理權限由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利用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不按規定場景使用公共數據,或者違反安全承諾的,開放主體應當終止向其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非法獲取公共數據或者違法使用公共數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等政府派出機構,按照職責權限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