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4〕2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的決策部署,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政策訴求,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減輕企業用地負擔,更好保障重大項目用地,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臨時用地期限差異化管理
能源(含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油氣探采合一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使用臨時用地,首次申請使用期限不滿四年的,用地單位可申請繼續使用,總期限不超過四年。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應當符合臨時用地使用要求、不改變用地位置和批準用途、不擴大用地規模和使用范圍、確保完成復墾任務,由具備相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使用年限連續計算。
二、優化復墾范圍調整和方案審查要求
臨時用地申請繼續使用時,可以根據項目使用和復墾情況,將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縮減后的范圍辦理審批手續,進一步減輕企業用地負擔。經批準繼續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復審查土地復墾方案,確有需要的應重新明確復墾要求,到期后落實復墾責任。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應按照復墾方案,在原規定期限內落實復墾責任。
三、精簡臨時用地信息錄入內容
部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中增加繼續使用功能,經批準繼續使用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準后二十個工作日內錄入繼續使用的信息,不需重復報送項目完整信息。無需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規定開展復墾工作,及時更新復墾信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審核把關,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不得按臨時用地繼續使用并補錄信息。
四、加強臨時用地服務支撐保障
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聽取企業訴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工作規定,優化臨時用地審批管理,積極服務支撐基礎設施建設,減輕企業用地負擔。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重點關注用地規模大、占用耕地面積大的臨時用地,對于出現的問題及時推動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解決,做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要素保障工作。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