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條例
宿遷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條例
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常委會
宿遷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條例
宿遷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條例
(2024年8月29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章 集聚與融合
第四章 規范與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環境,推動電子商務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及其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子商務產業,是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商品銷售、服務提供、物流運輸和電子支付等核心產業,以及電子商務在農業、制造業和服務業等領域融合應用帶動的相關產業。
第三條 本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鼓勵創新、規范有序的原則。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促進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開發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商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產業綜合協調和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網信、數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和旅游、財政、公安、交通運輸、稅務、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淮海經濟區協同發展等重大戰略要求,加強區域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交流合作,推動市場規則銜接、設施互聯互通、政務服務協作。
第七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實施有關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規范、指導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業務培訓、人才培養、市場對接等服務。
第二章 促進與保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劃,商務、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擬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劃草案。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市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產業布局、實施步驟、發展方向和推進機制。
縣(區)商務部門可以根據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規劃,編制相關實施方案,經市商務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電子商務產業項目和快遞物流設施建設用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構建高效暢通、技術先進、服務便捷的通信網絡基礎設施體系,支撐電子商務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電子商務產業公共服務水平,支持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應用電子商務、拓展業務領域,定期組織電子商務經營者參加業務培訓、經驗分享等活動。
鼓勵電子商務相關行業協會和電子商務經營者主辦、承辦或者參加各類電子商務專業展會、電子商務行業競賽。
支持平臺型、貿易型、服務型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本市設立總部和區域總部、運營中心、結算中心、研發中心、客服中心、分撥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發展電子商務總部經濟。
第十一條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挖掘用戶需求,推動社交電商、直播電商、內容電商、社區電商等新業態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縣域電子商務直播基地建設,聯合企業、院校加強直播團隊孵化,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直播基地給予支持。具體辦法由市商務部門會同財政、網信等有關部門制定。
鼓勵直播基地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電商實訓、品牌培育、代運營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支持軟件服務、培育孵化、代運營、營銷推廣、數據服務、信息咨詢、教育培訓、知識產權、稅務、會計、法律等專業化電子商務服務機構發展。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使用相關專項資金,依法支持電子商務及物流、倉儲、金融支付和綜合服務等產業鏈相關產業的發展。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稅收支持政策,為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涉稅事項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產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引導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依法投資電子商務產業。
第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供給體系,加大對電子商務產業的信貸支持,創新信貸風險評估機制,開發適合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支持金融機構依托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匯、付匯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商務人才隊伍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訓機構、科研機構與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健全產學研互動結合的電子商務人才培養機制,培養電子商務研究開發、應用推廣專業人才。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商務、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自主品牌建設,實施符合自身發展特點的品牌發展戰略,培育知名商標品牌,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
商務、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注冊商標、申請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等給予指導和幫助。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規定使用區域電子商務公共品牌。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支持電子商務經營者擴大綠色產品銷售,引導綠色消費,傳播綠色環保理念。
第十九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相關行業協會等參與電子商務領域有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制定或者參與制定電子商務產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條 網信、公安、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技術保障,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建立健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障網絡和數據安全。
第三章 集聚與融合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和融合,實現電子商務政策理念和服務模式創新,推動電子商務與農業、制造業、服務業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產業特色和資源稟賦,引導各類電子商務業態集聚發展,明確電子商務產業核心區和電子商務特色輻射區,推動電子商務產業跨區域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電子商務產業載體建設,優化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等電子商務產業載體空間布局,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示范基地依法給予支持。
支持宿遷電子商務產業園區以電子商務為核心,發展信息技術、數字金融、科創服務等產業,建設集電子商務企業集聚、項目招引孵化、數智場景應用、供應鏈整合、新技術運用、人才引進培育于一體的綜合性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四條 支持數字技術與電子商務深度融合,利用數字技術促進電子商務產業改造升級,推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電子商務產業中的集成創新和融合應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產業載體加強數據融合共享,整合訂單需求、物流、產能、供應鏈等數據,優化配置產業鏈資源。
第二十六條 支持電子商務與快遞物流融合發展,引導快遞物流企業入駐電子商務產業集聚區,完善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倉儲物流、快遞配送等服務體系,加快智能快件箱、快遞末端綜合服務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引導電子商務平臺與快遞物流企業開展數據交換共享,鼓勵快遞物流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推動電子商務與休閑農業、鄉村旅游以及農村特色產業深度融合,支持標準化、品牌化農產品電子商務供應鏈基地建設,建立健全適應農產品網絡銷售的供應鏈、運營服務和支撐保障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產品冷鏈運輸和農村快遞物流體系,加快農產品分撥、包裝、預冷等集配裝備和分撥倉、前置倉等倉儲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參與農產品冷鏈運輸和農村快遞物流體系建設。
第二十八條 支持農村居民利用農副產品生產、手工藝品制作、生態休閑旅游等農村特色產業,開展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創業就業。鼓勵電子商務經營者參與鄉村振興工作,挖掘培育特色資源,發展訂單農業。推動開展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等電商技能培訓,培育農村電商帶頭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進本市地理標志產品技術標準體系建設,培育農村電子商務特色品牌,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宣傳和銷售地理標志產品,促進農產品銷售。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電子商務應用,推動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促進制造企業與互聯網平臺、商貿流通企業產銷對接。支持發展網絡智能定制,引導制造企業基于電子商務平臺對接用戶個性化需求,貫通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全流程,發展按需生產、個性化定制、柔性化生產、用戶直連制造等新模式。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國(宿遷)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按照一點接入的原則,建設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推進海關、外匯管理、稅務、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間信息共享,實現跨境電子商務審批、備案、繳費等功能集成。
第三十二條 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市特色產品拓展境外銷售渠道,引導和支持傳統外貿經營者應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促進對外貿易轉型升級。
鼓勵電子商務經營、國際貨運班列、跨境快遞服務等企業在國際物流重要節點區域設置海外倉,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通關、倉儲配送、營銷展示、退換貨和售后維修等服務,完善境外物流和快遞服務網絡。
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境外商標注冊、國際認證和品牌推廣,擴大自主品牌出口。
第四章 規范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規范開展經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三十四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執行產品質量追溯制度,依法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依法履行網絡、數據安全防護及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加強網絡數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執行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監督引導平臺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法交易具有知識產權的商品或者服務。
商務、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快遞物流企業應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投訴和舉報機制,及時處理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鼓勵建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制定并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等活動的監督檢查,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網絡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依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統計制度,完善企業直報和第三方數據相結合的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電子商務發展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引導電子商務經營者誠信經營。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完善電子商務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建設,引導當事人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