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老年人優待條例
揚州市老年人優待條例
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
揚州市老年人優待條例
揚州市老年人優待條例
(2024年8月28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養老保障與養老服務
第三章 醫療保障與健康服務
第四章 文化、旅游、體育和出行服務
第五章 涉老便利化與維權服務
第六章 社會參與與社會敬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優待制度,增進老年人福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優待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優待工作應當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原則,堅持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優待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健全與本行政區域內老年人口增長情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老年人優待的政策措施,逐步拓展優待項目和范圍,提升優待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有關老年人優待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養老服務機構等開展老年人優待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第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擬訂老年人優待政策、標準,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老年人優待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康養結合,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老年人優待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優待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發揮各自優勢,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相關老年人優待工作。
支持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老年人優待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 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提倡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行業根據自身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鼓勵全社會為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務。鼓勵、支持發展養老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志愿服務激勵機制。推進互助性養老服務。
第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在單位網站、接待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優待服務內容和相關規定;需要申請的,應當公示申請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按照規定在公示欄或者老年活動場所公示優待服務相關內容。
第二章 養老保障與養老服務
第九條 本市戶籍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齡津貼和政府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服務,本市戶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享受特別扶助金。
本市戶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供養。
本市戶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由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增發保障金。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購買的生活照料、健康醫療、精神慰藉服務以及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老年助餐服務,建立健全以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基本就餐需求為重點,面向老年人的方便可及、優質實惠的助餐服務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和營養健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社區助餐、專業社會工作、心理咨詢、醫養康養結合、養老顧問等養老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養老服務支持。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定期開展關愛巡訪服務,建立健全結對幫扶制度,預防和減少老年人居家養老安全風險。
鼓勵基層老年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家庭醫生、養老服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志愿者、低齡健康老年人、親屬鄰里等參與關愛巡訪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將符合條件的閑置設施、場地等資源整合改造用于養老服務。支持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提供養老服務。鼓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提供養老服務,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養老服務設施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當地居民用戶終端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安裝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免收一次性接入費。
第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當發揮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的基礎作用,在滿足特困供養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收住經濟困難的高齡、空巢、獨居、殘疾、失能、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及老年優撫對象、為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老年人。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
教育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培養納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規劃,將養老服務相關專業列入職業院校重點領域導向專業目錄。
鼓勵職業培訓機構開展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參加養老服務職業技能培訓并獲得技能等級證書的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補貼。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三章 醫療保障與健康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工作,完善資金籌集、能力綜合評估、支付標準、監督管理等政策,逐步擴大長期護理保險保障范圍。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經能力綜合評估達到相應失能等級標準的,享受長期護理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建立全市統一、數據共享、結果互認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按照全市統一的標準對有需求的老年人進行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家庭養老床位、家庭病床、長期護理保險等服務的依據。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制定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診提供下列服務:
(一)設置老年人預約就診、轉診、掛號、繳費、取藥等綠色通道或者優先窗口,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優待標志;
(二)提供導醫、分診、輔助使用智能化設備以及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輪椅等服務;
(三)完善電話、網絡、現場等多種預約掛號方式,暢通家人、親友、家庭醫生等代老年人預約掛號的渠道,為老年人提供一定比例的現場號源;
(四)三級綜合性醫院應當開設老年醫學科,提供老年綜合評估、老年專科門診、用藥咨詢、護理門診等服務;
(五)按照規定進行適老化建設,創建老年友善醫療機構;
(六)其他優待服務。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醫療服務網絡,支持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合作關系,指導、督促和激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和完善家庭醫生簽約制度;
(二)建立健康檔案,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以及每年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三)提供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和多發病的醫療、護理、康復等服務以及優先就診、合理用藥指導和預約轉診等基本醫療服務;
(四)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等服務;
(五)其他衛生健康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健康體檢項目之外提供可供老年人選擇的優惠體檢項目,對有需要的老年婦女免費婦檢。
第十九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并完善符合老年病種特點、重點為老年人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保險結算方式,強化對家庭病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支持,對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的醫療服務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面向失能、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增加護理型養老床位有效供給。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康復、護理、安寧療護床位,重點為失能、認知障礙、疾病終末期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群重點慢性病、老年婦女乳腺癌和宮頸癌的早期篩查、干預及分類指導,開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營養改善、老年認知障礙防治和心理關愛等健康促進行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老年人交流和心理服務提供場所,組織做好老年人心理關愛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健康養老中的作用,推廣應用適用于老年人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中醫特色醫養結合服務。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中醫健康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服務,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扶持同時具備醫療衛生資質和養老服務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養老機構發展。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康復設備或者設置康復區,提供康復服務。養老機構按照規定設立醫療衛生機構,改造增加護理型床位和設施。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舉辦養老機構。鼓勵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在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服務站點。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合作,促進資源共享與服務銜接。建立醫療、康復、護理雙向轉診機制。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鼓勵用人單位為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提供時間、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每年享受累計不少于五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晉升或者晉級。
第四章 文化、旅游、體育和出行服務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公園、公共文化設施。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進入政府舉辦的旅游景點、免費乘坐公共汽車,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半價優惠。
第二十五條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和輪船碼頭、機場等客運站點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候車室、候船室、候機室和不實行對號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老年人席位。
第二十六條 文化廣電和旅游、民政、體育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老年人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開發適合老年人的康養游、鄉村游以及美食文化游、大運河觀光游、民間技藝和地方文化遺產宣傳游等展示地方文化和風貌的特色旅游產品。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下列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和娛樂休閑設施建設:
(一)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建設老年學校、老年大學分校,或者設立老年人學習室、老年人學習點。
(二)綜合利用社區空置房、公園、體育場館、商場等場所設施改建、擴建老年人文化、體育、娛樂休閑活動場所。
(三)在公園、社區廣場、體育場館等場所按照規定合理設置老年人座席、休息區、老年人應急救援設施器材以及適合老年人的體育健身設施。
(四)公共圖書館開設老年閱覽區域,公共圖書館和城市書房提供方便老年人使用的閱讀設備、觸屏系統等。
(五)其他滿足老年人文化、體育、娛樂休閑需求的設施。
第五章 涉老便利化與維權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兼顧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會建設,加強技術創新,為老年人提供精準、優質服務;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務時,應當尊重老年人的行為習慣,在醫療衛生、文體休閑、交通出行、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維權服務等各類日常生活場景中,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現金和銀行卡支付等傳統服務方式。
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引導志愿服務等形式,組織開展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專項培訓,幫助老年人提高運用智能技術的能力。
第二十九條 金融、通信、公證、不動產登記等機構對必須本人親自到場辦理的業務,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申領居民身份證提供上門采集信息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走失老年人緊急查找機制。首先受理警情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緊急查找機制的規定,統籌協調幫助尋找走失老年人。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范傳銷、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非法侵害的能力。
金融機構在老年人辦理轉賬、匯款、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時,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涉及處分老年人的不動產或者可能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提示相應風險。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區、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設施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住宅區、社區公共服務場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的適老化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開展適老化改造,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按照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應當簡化審批程序,優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對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的,免收公證服務費。對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的,減半收取公證服務費。
對屬于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老年人辦理公證的,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公證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六章 社會參與與社會敬老
第三十七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決策涉及村民、居民的重大事項時,應當聽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八條 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況下,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礎上,可以聘請老年人參與村(居)事務管理。
政府和有關部門建立專家庫、專業人才庫,可以吸納老年專家和專業人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中建立有專長的老年人信息檔案。
第三十九條 每年十月為敬老月。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等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活動。
第四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老年人優待政策的宣傳,引導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常態長效機制,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在老年人居住環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務、養老服務、社會參與、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創建老年友好型社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不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不公示優待服務內容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空巢老年人,是指沒有子女或與子女不在同一設區市主城區、同一縣(市)居住的老年人,包括一人單獨居住的老年人和“雙老”家庭老年人。
本條例所稱失能老年人,是指根據國家規定的老年人能力評估標準,由專業人員通過評估確認的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本條例所稱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納入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家庭。
本條例所稱特殊困難老年人,是指城鄉特困供養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高齡、失能、失智、獨居、重度殘疾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中的老年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老年人。
第四十五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本區域老年人優待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