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江蘇省淮安市人大常委會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的決定
(2024年8月29日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淮安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明確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實行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考核評價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安全生產納入政府重點工作,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職責,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考核標準等內容,完善監督考核機制,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挖掘、吊裝、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高處作業、有限(受限)空間作業、油罐清洗、涉及危險物品的場所動火和臨時用電、涂裝、危險品裝卸,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臨近油氣管道或者高壓輸電線路作業、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大型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作業安全風險進行評估,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根據安全風險明確安全防范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
“(三)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四)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應急救援器材,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五)在危險作業前向作業人員告知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并經雙方現場簽字確認;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按照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并落實前款規定,對受托方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并加強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危險作業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將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四項合并,作為第二項,修改為:“(二)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五、刪去第十條中的“商務”,將第一項中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將第六項修改為:“(六)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修改為“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科學評定安全風險等級,編制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對安全風險進行公告警示,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實現安全風險的動態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排查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根據需要停用相關設備或者停產停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獎勵制度,公開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聯系方式,受理從業人員報告的安全生產問題,對報告事故隱患的從業人員給予表揚、獎勵。”
八、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建設”修改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 本市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一)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二)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三)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
“未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三百萬元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等報送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備”修改為“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實習人員”。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實習人員、其他單位委托培訓人員,以及接受其作業指令的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從事作業活動的,應當將其納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刪去第二款。
十三、刪去第二十四條。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