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農村環境衛生條例
哈爾濱市農村環境衛生條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農村環境衛生條例
哈爾濱市農村環境衛生條例
(2023年4月27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23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改善農村環境衛生,提高農村居民生活質量,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之外的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農村環境衛生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自主、社會參與的方針,遵循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示范引領、建管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環境衛生統籌協調機制和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體系。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環境衛生的綜合協調、組織推動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做好農村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轄區農村環境衛生工作,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環境衛生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環境衛生治理政府投入、村民自籌、社會資助、市場主體投資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環境衛生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秸稈利用、垃圾發電、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適應農村特點的文明實踐活動,提振村民精神風貌,培育文明鄉風。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評比、掛牌等激勵機制,持續組織開展環境衛生創建活動,發揮先進典型示范作用,激發村民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主動性。
鄉鎮干部、黨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師、村民委員會成員及種植大戶、養殖大戶、專業合作社、駐村企業等,應當在農村環境衛生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倡導綠色低碳、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農村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增強公眾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工作意識和守法意識。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通過課堂教學、社會實踐等方式,培養學生愛護環境衛生的品德。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民會議,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發揮村民主體作用,引導村民自覺養成保護環境衛生的意識和習慣:
(一)自家庭院、房前屋后的清潔;
(二)垃圾、廢棄物處理和利用;
(三)畜禽糞污處置和利用;
(四)自家污水處理;
(五)公共衛生環境保護;
(六)環境衛生基礎設施保護;
(七)其他與農村環境衛生有關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規民約中設立評價機制、紅黑榜等獎懲機制,對村民行為進行指引和規范。
鼓勵社會力量資助村民委員會對自覺遵守環境衛生行為規范的村民進行物質激勵。
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糞污、農業廢棄物、屠宰廢棄物、病死畜禽處理等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范建設,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鼓勵相鄰鄉鎮聯合建設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節約集約利用投資和土地資源,實現區域統籌、共建共享。
第十一條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探索符合本地農村實際、簡便易行的垃圾處理模式。
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生活垃圾和農業廢棄物收集、轉運、處理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垃圾中轉站,配備符合環保要求的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設備,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垃圾中轉站應當滿足農村垃圾清運的要求,根據垃圾承載量設置垃圾收運車輛。配備的垃圾房、垃圾桶(箱)等設施設備應當具有密閉功能,位置應當便于投放、收集和運輸。
鄉鎮設有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本地環境容量范圍內,接納具備轉運條件的相鄰鄉村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并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農村垃圾清理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垃圾的清理。
農村垃圾清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內的道路、河道、坑塘、溝渠、林帶、文化廣場等公共區域和公共建筑,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集市、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三)商鋪、餐飲、娛樂等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四)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單位為責任人;
(六)村民宅基地范圍內,居住人、房主委托的管理人或者庭院實際耕種人為責任人;
(七)承包地,承包人或者實際耕種人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村民委員會確定;村民委員會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保潔制度,配備保潔人員,按照約定支付保潔費用,并對保潔服務進行監督。
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保潔。保潔費用應當專款專用,收取和使用情況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家庭院和房前屋后清潔:
(一)保持農具堆放間、倉房、畜禽養殖棚圈等建筑物、構筑物整潔完好;
(二)及時維修破損房屋,清除殘墻斷壁、廢棄物;
(三)整齊放置生產工具,農用物資,生活用品,秸稈柴草等生火取暖材料;
(四)有序停放車輛、農業機械;
(五)清理庭院外對應范圍的路面冰雪、路邊溝,管護好門前花草樹木。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地域特點和民俗特色,指導村民委員會提升鄉村風貌,鼓勵、引導村民建設體現村莊整體風貌的宜居住房。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村莊公共區域衛生清潔公益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主干道路兩旁、外墻立面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保持環境干凈整潔。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實施鄉村綠化美化行動,依法保護山體田園、河湖濕地、原生植被、古樹名木。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村莊道路兩旁、河流沿岸、村莊周邊栽植花木,利用荒地、廢棄地、邊角地開展村莊綠化建設。
村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動員村民、社會力量參與鄉村綠化美化工作。
第十七條通信線、廣播電視線等管線及其桿體、箱體,應當規范設置、標識產權、安全有序,不得影響村容村貌。
通信、廣播電視等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合作,采取線路規整、收納束縛、多桿合并、線桿共享等方式架設各類管線,整理已有管線,清理廢棄管線。
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產權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設施,發現存在線路破損、懸掛,線桿傾斜、斷裂等設施損壞情形的,及時進行修復。
村民發現通信、廣播電視等設施損壞、設置不規范、標識不清時,應當及時通知設施產權單位修復。
第十八條村莊廣告設施、牌匾標識、標語宣傳設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用語文明規范,保持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殘缺破損的,設置者、發布者應當及時修復;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加固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符合禁養區、限養區的有關規定,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減少動物糞便、污水等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二十條區縣(市)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密集區域的村民委員會,根據養殖品種、數量等實際情況建立養殖廢棄物集中收儲堆漚區(點),對養殖廢棄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條件的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戶可以根據情況自建養殖廢棄物堆漚區(點),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扶持。
第二十一條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戶應當按照規定對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惡臭氣體和養殖廢棄物泄漏、滲出。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養殖廢棄物收儲堆漚區(點)之外的環境排放。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前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初次違反本條前款規定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后,應當依法依規將行政處罰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失信記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監管和懲戒。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畜禽分散養殖向集中養殖方式轉變,鼓勵有機肥生產企業、種植合作社、種植大戶等對農業種植廢棄物進行集中收集、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鼓勵農戶施用農家肥。
第二十三條村莊公共區域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二)隨意傾倒、拋撒、填埋、堆放生活垃圾;
(三)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冰雪、秸稈、樹枝;
(四)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市、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通過定期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開展滿意度測評等方式,加強對農村環境衛生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農村環境衛生狀況的日常巡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法律法規對農村環境衛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