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辦法
(2024年9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1號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重特大事件檔案管理,推動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檔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重特大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特大事件檔案,是指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統籌協作的原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相關經費做好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建立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議事協調機制的,應當將檔案部門列為成員單位。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本系統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負責重特大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照規定向檔案館移交。
第八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負責分管范圍內重特大事件檔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編研開發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檔案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前參與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特大事件檔案。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制定、修訂重特大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明確檔案工作責任,將檔案的形成與管理要求落實到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工作全過程。
第十條 重特大事件發生后,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將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與重特大事件應對工作同步推進,制定檔案工作方案,明確檔案工作職責分工、文件材料歸檔要求、工作程序和檔案歸屬流向等,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相關工作予以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和參與單位應當將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納入本單位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進行統一管理。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制定重特大事件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
第十二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建立重特大事件工作日志,真實、全面記錄重特大事件應對工作情況。
重特大事件工作日志應當永久保管。
第十三條 應對重特大事件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領導指示、批示,機構成立以及責任分工等;
(二)工作制度、預案、方案,工作日志、報告、報表、簡報、總結,會議記錄、大事記、宣傳報道等;
(三)動員、部署、調度、獎懲等;
(四)現場勘查和技術分析、取證、鑒定等;
(五)照片、錄音、錄像等;
(六)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信息、口述采集信息等;
(七)印章、標志、證件、證書、紀念冊、紀念章等;
(八)其他具有保存利用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從源頭抓好重特大事件檔案收集工作,按照規定形成和留存各類文件材料,做到應收盡收、應歸盡歸。
第十五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加強對錄音、錄像和實物等檔案的收集。
負責對重特大事件進行宣傳報道的新聞媒體應當在報道活動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形成的照片、錄音、錄像等移交相關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或者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
第十六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和檔案館,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等方式收集重特大事件檔案。
鼓勵參加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留存相關記錄,并捐獻給相關單位。
第十七條 對重特大事件記錄不完整的,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可以通過媒體信息采集、口述信息采錄、社會征集等方式及時予以補充。
第十八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按照相應門類檔案整理規則對重特大事件檔案進行整理,在重特大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六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在停止工作前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九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檔案數字化成果或者電子檔案。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對移交進館檔案進行開放審核,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二十條 重特大事件應對管理部門、參與單位、檔案館和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加強重特大事件檔案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查。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檔案館應當主動研判重特大事件檔案利用需求,簡化優化檔案利用流程,建立重特大事件檔案查詢利用快速響應機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動重特大事件檔案信息共享共用,依法、高效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檔案館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特大事件檔案資源開發,強化數據分析運用,通過檔案編研、重特大事件典型案例庫建設等方式,發揮檔案工作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二十三條 在重特大事件檔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