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的通知(銀發〔2024〕196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1號發布)、《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財庫〔2001〕24號文印發)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業務發展需要,現就規范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經收處業務、代理鄉鎮國庫、代理支庫、代理國庫集中收付、代理國債發行兌付、參與國庫現金管理等業務的行為。
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經收處業務,應當在“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國庫經收處待結算財政款項”二級會計科目,用于核算商業銀行、信用社作為國庫經收處收納的、待報解國庫的各項預算收入(包括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費等)。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收納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款項劃繳國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據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設各類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
三、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鄉鎮國庫,其核算業務未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的,應當在“代理鄉鎮國庫存款”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鄉鎮地方財政庫款”“鄉鎮財政預算專項存款”“鄉鎮財政預算外存款”二級會計科目,在“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代理鄉鎮國庫待結算財政款項”二級會計科目。上述科目核算業務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的,應當設置、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
“鄉鎮地方財政庫款”科目,用于核算鄉鎮財政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等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庫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庫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分設賬戶。
“鄉鎮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用于核算鄉鎮財政部門預算資金的專項存款。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存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存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存款類別分設賬戶。
“鄉鎮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鄉鎮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納、支撥或上解。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存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存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分設賬戶。
“代理鄉鎮國庫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用于核算收納、劃分、報解、退付的各級預算收入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收納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報解、退付、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據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設各類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
四、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支庫,其核算業務未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的,應當在“代理支庫存款”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庫款”“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外存款”二級會計科目,在“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代理支庫待結算財政款項”二級會計科目,同時設置“待轉國庫存款利息”表外科目。上述科目核算業務納入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體系的,應當設置、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庫款”科目,用于核算縣級及縣級以上財政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等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庫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庫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分設賬戶。
“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專項存款”科目,用于核算縣級及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預算資金的專項存款。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存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存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存款類別分設賬戶。
“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外存款”科目,用于核算縣級及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外資金的收納、支撥或上解。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存款增加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存款減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分設賬戶。
“代理支庫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用于核算收納、劃分、報解、退付的各級預算收入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收納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報解、退付、結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可根據核算和管理需要分設各類待報解預算收入賬戶。
“待轉國庫存款利息”科目,用于代理支庫核算按規定利率和計息范圍計算的國庫存款利息。本科目為表外科目,計算應付利息時記收方,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劃轉來的國庫存款利息時記付方。
五、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集中收付,應當設置“國庫集中收繳款項”“國庫集中支付款項”一級會計科目。
“國庫集中收繳款項”科目,用于核算存放在財政專戶中待繳國庫的非稅收入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款項繳入財政專戶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款項劃繳國庫時,先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經收處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再借記“國庫經收處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分設賬戶。
“國庫集中支付款項”科目,用于核算財政部門、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集中支付的款項。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分設賬戶。
六、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債發行兌付,應當單獨設置專用會計科目,用于核算代理國債發行和兌付的款項。專用會計科目下按發行年份、發行期次、發行期限分戶核算。
七、商業銀行、信用社參與國庫現金管理,應當設置“國庫定期存款”一級會計科目,用于核算取得和歸還的各級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本科目為負債類科目,取得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本科目下按國庫現金管理定期存款所對應的國庫級次分設賬戶。
八、會計科目體系實行扁平化管理的商業銀行、信用社,相關會計科目可不分層級,按最細顆粒度設置會計科目。
九、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應當根據本通知規定設置、使用相應會計科目;未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無需設置相應會計科目。
十、商業銀行、信用社應當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自身代理國庫相關業務情況完成會計科目調整,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各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會計科目設置及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十二、代理國庫相關業務的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適用本通知規定。
十三、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相關業務使用會計科目設置一覽表.pdf
中國人民銀行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