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2018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發布 根據2023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3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未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合理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并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本條第一款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代管。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業主大會成立前,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委托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其中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轉: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托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開立專戶,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三)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八條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相關商業銀行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
(四)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將核準后的材料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經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準后還應當將審核情況報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業主委員會、市或者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通過材料、公示情況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情況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一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經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關業主申請的,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經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的,應當報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經中介機構審價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電梯、水泵故障影響使用的;
(二)消防設施損壞,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三)外墻墻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或者外墻滲漏等情況,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經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第十二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經費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