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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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湖北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培育和創造
第三章 轉化和運用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五章 服務和激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知識產權管理與服務能力,激發創新創造活力,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所列知識產權的范圍、歸屬、轉讓、使用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堅持質量優先、依法保護、激勵創新、開放合作、系統協同,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效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完善知識產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全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分工,依法承擔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具體工作:
(一)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二)著作權、文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著作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三)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數據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知識宣傳普及,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知識作為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鼓勵和指導學生開展發明創造活動,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七條 鼓勵各地區、各部門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機制。
支持開發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先行先試,發揮引領示范作用。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本省知識產權領域開放合作,服務和融入國家重大戰略,加強與其他國家、地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協同協作,提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協同水平。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交流。
第九條 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濫用知識產權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章 培育和創造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引導和政策支持,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服相結合的知識產權培育和創造機制,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圍繞重點產業和關鍵領域開展精準創新,培育和創造高質量、高價值知識產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在立項和組織實施全過程強化知識產權布局和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培育高質量專利的發展導向,推動在傳統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培育高價值專利,圍繞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加強前沿領域專利布局和儲備。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為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人才管理等提供依據和支撐。
鼓勵專利權人在申請專利前對發明創造的技術價值、市場前景、法律權益等進行評估,提升專利申請質量。
支持企業充分運用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等申請國外專利,提升國際競爭力。
第十二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企業技術改進和市場競爭需求,與企業聯合開展訂單式研發和投放式創新,創造符合產業需求的高價值專利。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商標品牌戰略,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健全和創新優勢商標培育機制,定期評估、公布商標品牌發展狀況。
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規范本行政區域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管理和運用,支持打造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共品牌。
支持企業申請商標注冊,培育品牌價值高、市場影響力大、行業競爭力強的知名商標品牌。支持企業通過商標品牌海外布局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著作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創作傳播,培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軟件設計、動漫游戲、文化創意等領域著作權精品。
著作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引導著作權人依法辦理著作權登記。
第十五條 著作權、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傳統知識、民間文藝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保護。
體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文藝作品和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產品,應當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發展支持項目。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標志培育和保護機制,建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地理標志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指導相關組織、企業完善技術標準、檢驗檢測和質量體系,引導和支持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注冊。
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產品名稱、產地范圍、種質種源、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標志使用等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在芯片、集成電路裝備和工藝技術、集成電路設計工具、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應用軟件等關鍵領域進行創新,并進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軟件著作權登記。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植物新品種培育和育種材料創新,支持育成品種、自育親本材料等依法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農業農村、林業、科學技術等主管部門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應當引導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以及相關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布局,推動生物育種、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儲運、綠色農業投入品等方面創新。
第三章 轉化和運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知識產權運用導向,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發展融合,完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機制,提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圍繞產業發展戰略,采取符合自身特點的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策略和運營模式,推動知識產權高效轉化運用。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實施、入股、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轉化運用知識產權。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指導、促進和規范知識產權交易,加強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狀況調查分析和信息公布。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應當及時轉化運用。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且無正當理由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
第二十二條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圍繞專利產業化全鏈條,組織實施并推廣符合市場主體共性需求的公益類專利導航,探索構建供需匹配、精準對接、協同高效、運行順暢的專利產業化對接體系。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未轉化有效專利的轉化運用,根據專利產業化前景評價、專利技術改進需求和產學研合作意愿,分層構建可轉化的專利清單,按產業細分領域向企業匹配推送,推動存量專利快速轉化。
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以開放許可方式實施專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積極開展著作權貿易,建立完善著作權服務交易平臺,促進著作權資源有效運用和價值轉換,推動優秀作品著作權轉化和輸出。
鼓勵和支持創意產業基地、數字出版基地等發展,建設著作權文化產業集聚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持有或者處理數據的主體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促進數據知識產權通過許可、質押等方式運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參與標準制定,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促進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創新。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權利人、創業投資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和個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轉化運用新型合作模式。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或者創新聯合體,開展知識產權轉化運用合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預防、風險分擔以及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質押財產處置機制,為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資產證券化等金融活動提供支持。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第四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企業自治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知識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加強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專項執法檢查,定期發布重點領域知識產權保護指南。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健全知識產權違法線索通報、案件流轉、執法聯動、檢驗鑒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加強跨地區、跨部門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協作。
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依法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涉外專利侵權糾紛以及跨設區的市、自治州的重大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裁決;必要時,可以指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
專利侵權案件數量較多的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知識產權執法力量,提高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能力。
著作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支撐機制,按照國家規定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支持技術調查中心建設。對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選派技術調查官,為案件技術事實和專業問題的調查、分析、勘驗等提供技術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加強專業化、規范化建設,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國家安全的關鍵核心技術保護,對技術出口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行為依法進行審查。
鼓勵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將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等知識產權進行海關備案,防范和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境。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規范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信用評價和信用修復,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三十四條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裁量標準、案件協作、案例發布等協調配合工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法推進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統一審理機制改革,實行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繁簡分流,健全網上訴訟服務,開通快審快結通道,推行跨區域遠程訴訟,提升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效率和質量。
支持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建設,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專門化。
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對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探索知識產權公益訴訟,依法支持受損害的組織或者個人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鼓勵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的指導。
知識產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鼓勵和支持設立國際化、專業化知識產權仲裁中心、仲裁院等仲裁平臺,建設專門的知識產權仲裁員隊伍,提升知識產權糾紛仲裁能力。
第三十九條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優化公證流程,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權利救濟、糾紛解決、域外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
鼓勵權利人運用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獲取、固定知識產權證據。
第四十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內部管理制度和侵權投訴快速處理機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制止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和查處違法行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省人民政府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網絡服務知識產權保護指引,引導和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
第四十一條 舉辦展覽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依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參展項目知識產權展前核查、投訴快速處理制度,配合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依法對其具有商業價值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建立保密制度,明確保密內容、保密范圍、涉密人員、保密要求和泄密責任,采取約定保密義務、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和加強秘密載體管控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三條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領域、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推動建立與數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交易規范,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傳輸、提供、公開、交易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指導知識產權權利人做好數字技術、產品、服務的知識產權合規經營和侵權風險防范。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為處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應對指導和支持。
鼓勵和支持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協作機制,設立援助服務基金,提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能力。
第四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服務和激勵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優化公共服務網點布局,提升服務供給普惠性,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網絡化。
省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圍繞全省重點產業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功能性平臺,加強重點產業和科技型企業的知識產權全鏈條服務支撐,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工作站建設,提供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綜合性知識產權服務。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提供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維權咨詢、糾紛解決等公共服務。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優化知識產權信息共享機制,引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共圖書館、科技情報機構、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單位面向社會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發布知識產權情況報告,向社會公開本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狀況。
第四十七條 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指南,加強對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工作的指導。
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中,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重大產業規劃、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會同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進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引導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研究,鼓勵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相關學科,培養和引進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促進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知識產權人才合作與交流,推動高層次人才與產業、企業精準對接,積極參與企業創新創造活動。
第四十九條 鼓勵知識產權代理、運營、評估、咨詢等服務機構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區域建立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推動構建國際化、社會化、專業化知識產權服務體系。
支持設立區域知識產權貿易、交易中心,充分發揮資源整合功能,為知識產權交易主體提供專業知識產權貿易服務。
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在省內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臺。
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專業化知識產權運營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收儲、開發、組合、投資等服務,盤活知識產權資產。
第五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成員提供知識產權業務培訓、信息咨詢、維權援助等服務,維護成員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鼓勵具備知識產權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知識產權志愿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財政、稅收、金融、產業、科技、人才等知識產權激勵政策措施體系,根據知識產權類型制定支持政策,加強政策措施的針對性、組合性、協同性,促進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負有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各地區、各部門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激勵政策情況開展評估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涉及知識產權的考核,以及項目評審、機構評估、企業認定、人才評價、職稱評定等,應當突出知識產權價值和轉化運用導向,將轉化運用效益作為重要評價標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科技立項、成果產業化、創新基金使用等方面,應當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并可以通過資金補助、風險補償、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給予扶持。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機制改革,充分賦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知識產權處置自主權。
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與職務成果的完成人以及與對職務成果的完成、轉化做出貢獻的其他人員,就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運用和收益等進行約定。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方式實施產權激勵。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知識產權獎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