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重慶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重慶市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條例
(2024年9月26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實現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金融服務等領域實現一卡通用。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的服務管理應當遵循統籌推進、便民高效、開放融合、安全可控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推進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的經辦服務和網點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數據、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的服務和保障,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加強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數字化建設,推進數據共享、場景應用和業務協同等事項,實現社會保障卡及其關聯業務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
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為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提供信息對接和業務數據支持。
第七條國家或者本市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公共服務領域,有關部門不再發放功能重復或者類似的民生服務卡、證、電子二維碼;已經發放的,逐步將功能融合至社會保障卡。
國家或者本市另有發放卡、證、電子二維碼等要求的,推進與社會保障卡融合使用。
第八條社會保障卡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作為辦理公共服務、政務服務等事項的有效身份憑證。
第九條持卡人憑社會保障卡可以辦理就業創業、人才人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
第十條持卡人持社會保障卡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掛號、就醫、購藥、醫保費用結算等醫療健康與醫療保障業務。
第十一條持卡人可以持加載交通服務功能的社會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憑社會保障卡享受公共圖書館入館借閱,公共博物館、科技館入館參觀等便利服務。
持卡人可以按照規定憑社會保障卡享受旅游景區入園游覽等便利服務。
第十二條本市推進社會保險待遇、國家獎助學金等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
有關部門新開設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原則上采用社會保障卡發放,逐步實現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發放各類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發放農民工工資、財政供養人員工資待遇、個人所得稅退稅款、農業保險賠款等。
第十三條鼓勵區縣(自治縣)創新和拓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領域、應用事項。
鼓勵社會保障卡合作金融機構依托社會保障卡的金融功能,為持卡人提供優惠及便利服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托社會保障卡的基本功能,開發、融合其他便民服務,促進線上線下跨領域、跨行業集成應用。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動態調整。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事項清單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社會保障卡的申領條件、辦理網點、服務流程、辦理時限等事項,方便公眾快捷辦理各類涉卡事務;對能通過互聯網辦理的業務,應當提供互聯網辦理渠道。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場所應當配置社會保障卡讀寫、掃碼終端等服務設施,并簡化應用流程,為持卡人提供便利服務。
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服務場所應當依法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六條本市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安全防護體系。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線上線下業務安全管理,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強風險監測,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做好信息、網絡和數據安全工作;對在服務管理中獲取的涉及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方面的數據,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不得違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七條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作協作,推動社會保障卡在社會保障、醫保費用結算、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等領域實現跨省通用。
第十八條本市推進與四川省建立川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協同工作機制,共同研究相關重大事項,完善各領域配套措施、統一應用場景,促進跨區域業務協同,實現社會保障卡互認互通。
川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協同應用事項清單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四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本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與四川省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協同推進區域內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工作,創新拓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應用領域、應用事項,并統籌納入川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協同應用事項清單。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媒介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政策措施、應用場景和使用方式等的宣傳,引導持卡人和有關單位積極、規范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第二十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公開投訴電話,開設網上投訴通道,完善反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非法出借、轉讓社會保障卡,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推諉、拒絕接受使用社會保障卡的,違法使用、泄露社會保障卡數據或者有其他侵害持卡人利益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