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前山河流域管理條例>等兩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等四項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環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流域的規劃、建設、水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前山河自源頭至下游石角咀處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區域。
第三條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解決流域管理重大問題。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前山河流域規劃實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前山河流域實行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設置市級、區級、鎮街級、村(居)級河長,作為包干河段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牽頭組織河涌綜合整治、協調落實各項工作舉措,督導相關部門履行職責。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山河流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前山河流域河道按照水系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前山河流域水系的統一管理。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實施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前山河流域的河道實施日常檢查監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職責行使前山河流域河道內的違法建設以及向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違法取土等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對市相關部門、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進行考核;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區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考核。同時建立評議機制,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評議,評議結果運用于相關部門的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結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前山河流域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護和治理。
第十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加強前山河流域行政執法聯動,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以及應急聯動,及時處理前山河流域的違法行為。
相關部門應當將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進行歸集和共享。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水閘、排洪渠、管網等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相關部門對水質、水量、水污染等水環境方面的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實時共享。
第十一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前山河流域的保護和監督。
香洲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為參加前山河流域保護活動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每年7月28日為前山河保護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作為前山河流域治理、開發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內容應當包括污染防治、岸線利用、防洪排澇、水系修復、文化保護等。
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相銜接,內容應當包括區域布局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等。
有關前山河流域的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編制前山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建筑、道路、廣場、綠地、水系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滲透面積、藍線劃定和保護等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應當納入前山河流域相關專項規劃及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作為剛性控制指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藍線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告。前山河流域的水域面積應當大于10%,新建項目不得違反規劃占用水域。
第十七條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的規劃建設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證濱水空間的延續性和完整性,并對公眾開放;建設控制地帶內,只能建設道路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旅游設施和公園等。
前山河流域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實施分類控制。前山河主河道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少于八十米;廣昌涌、洪灣涌、沙心涌陸域沿河縱深的建設控制地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前山河流域其他濱水岸線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執行,且不得低于相關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 在前山河流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
(一)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含汞、鎘、鉛、砷、鉻等水污染物的項目;
(二)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餐飲、娛樂項目;
(三)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建設項目;
(四)影響受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前山河流域的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水質狀況、水污染防治情況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香洲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對前山河流域水環境質量提出階段性控制目標,明確整治任務責任主體,并向社會公布。
前山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及相關整治進展作為前山河流域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的水質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提出限制納污總量意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前山河流域限制排污總量,將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排污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前山河流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質未達到目標要求的,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或者通告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流域內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鎮、工業園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依照前款規定實行區域暫停審批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區域暫停審批決定。被暫停審批區域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削減區域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經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解除其區域暫停審批限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排污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減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排污權交易。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并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對水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流量進行實時監測,及時向社會公布排污情況。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及時向社會公布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香洲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前山河流域內污染嚴重企業實施搬遷改造或者依法關閉。
第二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建設覆蓋前山河流域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前山河流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前山河流域內市政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收集率。
第二十七條 前山河流域城市污水處理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排放標準的,營運單位應當按期完成升級改造。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前山河流域水體設置入河排污口,不得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不符合所在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水質要求的水污染物。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核發排污許可證等措施,明確前山河流域內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要求,對前山河流域內工礦企業、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開展監測。
第二十九條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前山河流域水體進行排查,定期公布新增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有計劃地開展綜合治理。
第三十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香洲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香洲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立即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布安全預警通知,進行應急處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四章 生態保護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前山河流域河涌、水庫、湖塘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按照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實行水生態保護和用途管制。
第三十二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前山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設立界樁、河長公示牌、管理和保護標志,明確河道管理范圍,閘壩、生態堤岸等水利設施保護范圍的用地界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毀損界樁、河長公示牌、管理和保護標志。
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及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工作情況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公共休閑、景觀等工程設施,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對歷史上長期居住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居民,屬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外遷,妥善安置。文物保護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態流量。
第三十四條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前山河流域專項整治或者聯合開展綜合整治,控制點源和面源污染,削減河道內源污染,修復水生態功能。
第三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暢通;定期開展河道測量,采取生態護岸、清淤疏浚和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加強規劃建設河涌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積,逐步消除地表徑流對河涌水體污染。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建立健全河涌保潔工作責任制,前山河流域河涌水面由相關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單位。
第三十六條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前山河流域濕地公園、雨水花園建設,加強自然濕地生態保護,開展濕地生態修復、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和景觀配套建設。
第三十七條 香洲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構建綠色生態水網體系,在前山河河岸營建防護綠帶,修復拓展河涌兩岸、濱水景觀林帶,推進河岸綠化美化和公共綠地建設,優化綠色休閑空間,改善宜居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 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
(二)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
(三)違法捕獵鳥類等野生動物;
(四)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
(五)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前山河流域不得設置廢品收購站;生活垃圾收集點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劃、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設置。
工業、危險廢物的堆放、運輸和處置等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禁止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關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企事業單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河長公示牌、管理和保護標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洗刷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車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實施毒魚、炸魚、電魚等活動的,由漁業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并處沒收漁船。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違法捕獵鳥類等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擅自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動的,由漁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