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中華白海豚為城市吉祥物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中華白海豚為城市吉祥物的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中華白海豚為城市吉祥物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定中華白海豚為城市吉祥物的決定
(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增強人民群眾對海洋環境、海洋資源的保護意識,共同保護珍貴、瀕危物種中華白海豚及其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進一步凝聚城市文化共識,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中華白海豚是珠江口最具代表性的珍貴、瀕危海洋生物,是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珠海海域是中華白海豚分布最密集的區域。本市確定中華白海豚為城市吉祥物。
二、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華白海豚及其棲息地保護工作機制,加強中華白海豚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研究挖掘中華白海豚的文化內涵,講好中華白海豚故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中華白海豚保護、宣傳活動。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對中華白海豚及其棲息地保護開展科學研究。
三、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出入境口岸、城市主要道路及廣場、海島、主要旅游區(點)、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動場所及重大活動、榮譽信用、公務系統、對外交往等領域積極展示、使用城市吉祥物形象。
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在文旅產業中宣傳和推廣城市吉祥物。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設計城市吉祥物的視覺化形象,并做好該形象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視覺化形象應當體現中華白海豚文化內涵,展示本土文化特色。
鼓勵珠海市民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為了推廣城市吉祥物,免費使用市人民政府設計的城市吉祥物視覺化形象,使用時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損、褪色、有礙觀瞻的載體或不規范比例、色彩展示。
五、城市吉祥物視覺化形象相關保護、宣傳、開發、利用具體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