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醫保辦函〔2024〕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保障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民政局:
黨中央高度重視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要求按救助對象類別及時精準實施救助保障。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信息尚未有效協同,共享不及時,對及時高效救助困難群眾等方面產生影響。為全面落實醫療救助制度,精準施策、應救盡救,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醫療費用負擔,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就進一步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醫療救助信息共享管理
各地各級醫保、民政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數據共享需求,并以簽訂協議等形式明確數據共享清單。原則上,縣級民政部門要向同級醫保部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等低收入人口個人信息。地市級醫保部門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相應困難群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救助和高額醫療費用情況等必要信息。鼓勵地市級以上民政部門與醫保部門直接共享信息,同步加強救助幫扶信息反饋,實現閉環管理,推動形成“一戶(人)一條救助鏈”。
二、規范醫療救助待遇享受時限
各地醫保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好醫療救助政策。原則上,新增醫療救助對象自身份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醫療救助待遇,動態調出醫療救助對象自救助對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按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調整日期,在享受救助待遇時限內的,經救助對象申請可在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因部門間信息共享時間差造成救助對象在結算時未“一站式”結算的,患者可在醫保部門權益確認后申請手工結報,確保醫療救助待遇應享盡享。動態調整的醫療救助對象,其資助參保待遇享受政策參照國家醫保局有關醫療救助資助低收入困難群眾參加居民醫保的政策執行。
三、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機制
省級醫保、民政部門要指導各地逐級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指定專門力量協調推進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推動工作對接和技術協作,確保信息共享工作有序高效開展。省級及以下醫保、民政部門要通過簽訂協議或備忘錄等方式明確信息共享的工作責任、基本規則和共享內容。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的地區,要在2024年年底前建立覆蓋醫保、民政等部門參與的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機制。
四、落實信息共享工作責任
省級醫保、民政部門對轄區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負總責,就省級及以下部門間醫療救助對象數據共享和數據利用事宜進行統籌安排,指導地方在確保數據安全基礎上,做好醫療救助對象基礎信息交換。各級醫保、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強對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嚴格控制信息查詢權限,對涉及個人隱私等信息進行加密處理,防止信息泄露。國家醫保局將會同民政部完善信息共享協議,規范醫療救助對象數據信息共享及利用。
五、強化基礎信息監測及核驗
省級醫保、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對象基礎信息共享運行情況監測,定期統計信息共享次數、共享人次等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并督促整改。各地各級醫保、民政部門要把好數據質量關,提升基礎信息質量。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多源數據交叉驗證機制,通過數據比對、異常檢測等手段提高共享數據的準確性、可靠性。民政部門要分類做好困難群眾身份認定,根據困難群眾身份調整情況及時更新信息,確保基礎信息準確。醫保部門應及時核實共享信息,發現信息有誤或不完整,應及時反饋民政部門進行補正。
六、做好信息共享工作銜接
各地各級醫保、民政部門要立足現有工作基礎,根據數據共享類型,明確數據共享載體,實現以手工、信息化等多種適宜方式實時或者定期共享數據,為醫保部門做好醫療救助對象權益確認提供必要信息支撐。鼓勵地方通過一體化政府服務平臺進行共享,有條件的地方以數據接口方式實現實時共享。信息共享頻次原則上每月不低于1次,要做好信息共享與部門數據產生、采集等工作銜接。
各地各級醫保、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工作協同,協調解決信息共享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強化對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工作培訓和指導,加強地方典型案例總結,做好優秀經驗推廣。要加大面向社會和群眾的醫療救助政策宣傳,提高群眾的政策知曉率和參與度。各地工作執行中如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民政部辦公廳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