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安順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貴州省安順市人大常委會
安順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安順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1日安順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四章 保障促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提升防洪排澇能力,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規劃引領、統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技術指導、監督考核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林業、國防動員等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廣泛開展海綿城市科普宣傳,引導全社會樹立海綿城市理念、愛護海綿城市設施、參與海綿城市建設與管理。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公益宣傳,推廣海綿城市建設的創新舉措和經驗。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水務、林業等部門編制本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并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建設、園林綠化、山體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當保護利用自然生態空間的地形地貌和水系關系,明確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管控目標和技術指標,規范雨水滯蓄空間、徑流通道和設施布局。
第十條 城市新建區域應當綜合采用生態措施與工程措施,加強水系保護與修復,依托建筑物、道路、廣場和非人防工程的停車場等,建造雨水花園、下沉式綠地、人工濕地、生態駁岸等海綿城市設施,保持雨水徑流特征與開發建設前基本一致。
第十一條 已建區域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更新、排水管網整治、污水處理設施改造、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以緩解城市內澇、消減雨水徑流污染,提升雨水就地消納和滯蓄能力。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水務等部門,因地制宜,制定海綿城市建設豁免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涉及海綿城市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核實提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海綿城市規劃相關要求;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國防動員等部門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對不符合海綿城市規劃、人防工程等設計相關要求的,不予通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海綿城市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體工程改造的,應當將海綿城市設施納入計劃,同步改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規劃設計要求以及施工技術規范,科學合理統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并編制海綿城市設計專篇。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等進行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監理合同等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審查機構審查城市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審查不符合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建設內容進行專項驗收。海綿城市建設內容未經專項驗收或者專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將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館(室),并同步將電子版檔案資料上傳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的明確: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公園綠地、給排水等海綿城市設施,由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二)社會投資建設的商業樓宇、住宅小區、工業廠區等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合同的約定,確定運行維護責任單位。
運行維護責任單位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一條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明確運行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巡查、維修和養護。
第二十二條 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在城市雨水排澇通道、地下泄洪通道、易發生內澇路段、人工濕地和蓄水池等海綿城市設施的區域,設置必要的警示標識標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警示標識標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損毀、侵占海綿城市設施以及配套監測設施。
因工程建設的需要,確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有關行政部門或者所有權人、運行維護責任單位同意,并承擔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等所需的全部費用。
第四章 保障促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海綿城市建設資金多渠道籌集保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建設項目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進、聯合培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專業人員,建立海綿城市建設人才專家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產業研究以及技術創新,完善產業扶持政策,推廣運用海綿城市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鼓勵有關單位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海綿城市建設相關領域材料以及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提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智慧化水平。
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監測設施接入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并將海綿城市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流程情況和相關資料信息等內容及時上傳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損毀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等,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經海綿城市設施收集處理的雨水。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居民小區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優先使用經海綿城市設施收集處理的雨水。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實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