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延長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期限的決定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推進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將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期限延長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長期滿,國務院應當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