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甘肅省金昌市人大常委會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號)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經金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4年8月20日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批準,現予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0月28日
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24年8月20日金昌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以及建制鎮所在地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實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區域范圍和時間,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分步有序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城市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病死動物等,不屬于生活垃圾,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系統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統籌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階段性目標計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考核監督等。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再生資源個體回收站點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以及有害垃圾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環境監管。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健康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活動。
發展改革、工信、民政、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供銷、郵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生活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要求,保障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商務等部門,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納入環境衛生相關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相關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類、塑料、玻璃、金屬、包裝物、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食品加工、飲食服務、農貿市場、生鮮超市等產生的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腐肉、畜禽內臟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電池、熒光燈管、藥品、油漆及其容器、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約定的實際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尚未實行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娛樂、商場、商鋪、餐飲、集(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機場、圖書館、展覽館、公園廣場、旅游景區、體育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所,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分類標準、投放指南、投放地點等。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分類投放指導、監督。
(三)按照要求合理配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及翻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等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二)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包裝袋、飲料瓶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
(三)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收集點,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建筑垃圾(含裝修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病死動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
第十八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并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識明顯、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至集中收集設施或者符合規定的中轉、處置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四)及時復位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五)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廚余垃圾應當采用生化厭氧產沼、堆肥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其中經過分類的危險廢物,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和相應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理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按照規定處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殘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以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
(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分類標準接收生活垃圾,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交付單位進行分類;對仍不分類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促進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組織大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設立公眾開放日,面向社會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商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菜市場、超市等場所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二十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管理、住宿、餐飲、旅游、物流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自律規范,督促會員單位落實相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規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推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二)生產經營者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的產生;
(三)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四)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指導消費者理性、適量點餐,不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五)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藥店、書店等場所應當推行使用菜籃子、環保布袋、紙袋等環保產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二十九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監督、引導、示范等,參與收集、運輸、處理環節的監督。
第三十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鼓勵推進線上線下分類回收融合發展,通過積分兌換等方式,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考核。
建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在居住區內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村(居)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相關部門在開展精神文明創建和衛生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評選標準。
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的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人評級考核標準。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方式和途徑,及時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要求合理配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城區以及建制鎮所在地以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