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甘肅省白銀市人大常委會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號)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經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4年7月4日通過,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24年7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
(2024年7月4日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6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白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
(三)堅持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堅持體現人民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五)堅持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六)堅持有特色、可操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七)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聘請立法顧問、設立立法研究咨詢基地等,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法律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發揮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本市地方立法所需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預算!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
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科學論證評估!
七、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其他機關和組織、社會團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政協委員、公民等都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廢止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全面收集、整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立法建議、意見并進行調研論證后,形成市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建議,書面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八、將第六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事項建議,在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的最后一年擬訂五年立法規劃草案,向省人大常委會征求意見,提請下一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通過后公布實施,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九、刪除第八條。
十、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
十一、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起草法規草案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商會和向社會公開法規案草稿等形式!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單位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案,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在法規案提請審議前,應當提前介入起草、調研、座談、論證、聽證等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或者聽取有關情況匯報,了解起草情況進展,督促起草工作按計劃完成。起草單位也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參與法規草案起草工作。”
十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四、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審查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書面審議意見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審查報告,由分組會議一并進行審議!
第三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第四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審議意見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法規廢止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刪除第三款。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二款修改為:“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款修改為:“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第一次審議后將法規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二十、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刪除第二款。
二十一、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和修改、廢止的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公告形式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白銀人大網和《白銀日報》全文刊載。”
二十二、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地方性法規的施行日期由該法規做出規定!
二十三、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公布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對報送備案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清理。清理情況的報告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匯總后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地方性法規要求有關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的具體規定的,應當自該法規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有關機關在期限內未能作出配套規定的,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二十六、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部分條文中的“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除“各代表團團長代表本代表團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
(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刪除“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四)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條,刪除“可以邀請立法顧問委員會委員參加審議”中的“審議”。
(五)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在“可以組織對法規或”后加“者”。
本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白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