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武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3年1月23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成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體系,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管理措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員及設備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管理的資金投入。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制定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管理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組織實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工作,并對實施情況及生活垃圾產生者進行監督和管理。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過程和終端處理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理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設施建設用地和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商務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配合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餐飲企業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引導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市、縣(區)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幼兒園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活動,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市、縣(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引導實體銷售、快遞、外賣等企業嚴格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有關規定,避免過度包裝。
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財政、公安、衛生健康、文體廣電旅游、交通運輸、農業農村、郵政管理、稅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是指市、縣(區)人民政府中負有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下列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一)組織、宣傳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二)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資金用于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管理及設施配置;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四)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五)結合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細則和管理責任制度;
(六)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工作;
(七)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安排的其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工作。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動員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以及投資補助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等活動。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的意識,教育引導公眾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文明習慣,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鼓勵各類公益組織、志愿者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化與分類管理的宣傳、引導和示范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臺等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化與分類知識,刊播、展示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公益廣告,加強生活垃圾分類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社會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圍擋等顯著位置和戶外廣告電子屏、公交候車亭、電梯間廣告屏等設施平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展示有關生活垃圾減量化與分類管理的公益廣告。
第十條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和應用。
支持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一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建設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并與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銜接。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建設專項規劃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建設專項規劃中確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設施用地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經規劃確定的相關設施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并優先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新區建設、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建設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四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和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蛋殼、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以及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指定的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指定投放點或者交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
(三)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破袋投放,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六)投放廢棄沙發、衣柜、床等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運或者自行投放到指定投放點;
(七)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辦公區域和其他衛生責任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廣場、公園、河湖、公共綠地、旅游景區,客運站、公交場站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要求,指導、監督責任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合理配置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規范要求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對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對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對拒不改正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舉報;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管理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
(五)在責任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教育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訂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書。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生產者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進行相應的回收和處理。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
第二十條 生活垃圾收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混合收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二)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三)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收集,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商務部門應當引導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理布局回收站點和分揀中心,鼓勵在公共場所、居住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置便民回收網點或者回收設施,并公布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名單、聯系方式等信息。鼓勵運用電話通訊、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移動端APP等技術手段,采取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通知相關回收單位回收。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投放生活垃圾的類別、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收集、運輸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
(二)收集設施、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使用標準并且密閉、功能完好、外觀整潔,并清晰標示統一的分類收集、運輸標識;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站點或者處理設施;
(五)收集完畢后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復位,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七)建立工作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八)在運輸過程中不得傾倒、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不得在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敞開式壓縮、分揀;
(九)不得混合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應當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廚余垃圾按照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采用密閉容器運輸至規定場所;有害垃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應當集中存放至有害垃圾貯存點,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送至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三條 分類回收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無害化方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場所環境整潔;
(三)建立處理臺賬,記錄每日接收處理的生活垃圾種類和數量,并定期將相關數據報送至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
(四)制定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并報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備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與市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聯網的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收集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向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情況納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鄉村、文明街道和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價指標,并將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會同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及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回收再利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絕檢查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巡查機制,按照網格化管理要求,對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定期巡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群眾監督投訴、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途徑。
接到投訴、舉報的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投訴、舉報,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三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未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規定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未遵守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規定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遵守生活垃圾處理規定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遵守生活垃圾處理規定的,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主管部門對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