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武威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武威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武威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2022年1月14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減少大氣和噪聲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應當堅持安全環保、移風易俗、文明節儉的原則。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應當堅持教育引導、嚴格管控、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生態保護、文明創建和社會治理目標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加強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綜合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民政、教育、文體廣電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煙花爆竹燃放宣傳教育工作,引導村(居)民移風易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禁止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
市、縣(區)應急部門在審批煙花爆竹經營布點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管控、合理布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并在重大節日、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的公益宣傳,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學生、幼兒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傳教育。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管。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相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涼州區北仙高速公路以西,連霍高速公路以北,金武高速公路以東,S316線以南合圍的區域。
(二)民勤縣、古浪縣、天祝藏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依法對禁放區域范圍適時進行合理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禁止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
(二)車站、機場、高速路口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商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活動場地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公園、山林、草原、苗圃、草垛和秸稈堆放地等重點防火區;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各級各類學校、福利院、敬(養)老院;
(六)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
(七)化糞池、沼氣池和地下管網、輸氣(油)管道、通信線路、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工業園區、物流園區;
(九)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未禁止燃放區域和地點,以下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氣、大風預警期間;
(二)高考、中考期間;
(三)其他依法需要禁止燃放的時間。
第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室內、窗口、樓道、屋頂及公共走廊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公共綠地、窨井及其他公用設施拋擲或者放置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方可進行。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在禁止燃放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負有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